房屋徵收:被徵收人要保存好這些證據!

【萬典律師】


房屋徵收:被徵收人要保存好這些證據!

證據是指以證明待證事實是否客觀存在的材料。通常包含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為便於被徵收人日後維權,作為立案、受理、複議、起訴的材料,被徵收人需要保存好。有了這些證據,案件勝訴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甚至獲得百萬賠償不是事!

1.各種權屬證書和證明文件

 最基本的證件包括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如果房屋是經營性用房,還涉及到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及納稅憑證等。

2.徵收決定公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該及時公告,公告需要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在徵收決定進行公告後,被徵收人最好能保留張貼的徵收決定公告的照片材料,如果政府張貼的公告不符合法律要求,後期也有證據證明。

3. 舉報材料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房屋徵收與補償屬於政府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範圍。對於政府應主動公開而不公開的,被徵收人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包括舉報時間,舉報事由,上級部門的處理結果等等。

4. 其他各種決定書或者通知文件

限期拆除決定書、違法建築認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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