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與“徵收”,它們的區別你真的知道嗎?

很多人將“拆遷”與“徵收”混為一談,或者說為“徵收拆遷”,但其實“拆遷”與“徵收”是完全不同的。

“拆遷”與“徵收”,它們的區別你真的知道嗎?

國務院2011年1月21日發佈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使用的是“房屋徵收”。那麼從拆遷到徵收意味著什麼呢?

首先我們要知道一件事,房屋徵收是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強制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公權力行為;而房屋拆遷中的“拆”意指拆除土地上的建築物,“遷”意指將建築物所有者搬遷至別處重新安置。

實際上,“徵收”與“拆遷”相比較,主要區別在於徵收必須是居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帶有強制性,且只能由政府進行,建設單位不得參與拆遷。

“拆遷”與“徵收”,它們的區別你真的知道嗎?

其次,國務院1991年制定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之所以使用“房屋拆遷”詞語,是因為當時的形勢需要,但存在大量弊端。

一是拆遷與徵收的混同;二是公益拆遷與非公益拆遷的混同;三是公權力行為與私法行為的混同。實踐中,隨處可見的房屋拆遷實際上是對“徵收”原本之意的扭曲和異化:一是建設單位(開發商)參與拆遷,而政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導致暴力拆遷惡性事件層出不窮;二是地方上出現的大量非公益建設項目拆遷,隨意性大,在實質上嚴重損害了被徵收人利益。

“拆遷”與“徵收”,它們的區別你真的知道嗎?

而2011年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即成功在立法層面首次對何為“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界定,並且明確規定,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進行徵收,更不得強拆房屋。

不過雖然現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已經嚴格限制為政府作為唯一主體以公共利益為依據進行房屋徵收,但也存在規定模糊的問題。

“拆遷”與“徵收”,它們的區別你真的知道嗎?

比如:2017年項城市政府在進行棚戶區改造過程中,實行六不賠償原則、對城市周邊的村莊房屋進行拆遷,拆掉了十幾個行政村,二十多個自然村,多數村民在未與政府簽訂拆遷協議,未獲得賠償款的情況下,政府按照違法建設,對其居住多年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進行強拆,致使村民流離失所,生活陷入困境。這是典型的政府違法徵拆案件。

而更普遍的情況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第7條第5項“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被濫用,成為“萬能條款”。在創為律師的實踐中,發現很多危房改造、舊房改造、棚戶區改造的案例中,拆遷方不管此次徵拆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只一味追求高效與低成本。

“拆遷”與“徵收”,它們的區別你真的知道嗎?

並且很多房屋明明還很新,卻被劃為棚戶區改造,這在損害被拆遷人利益的同時,也是對資源的一種浪費。更有甚者,打著“棚戶區改造”、“危舊房改造”等偽公共利益的幌子,行土地儲備商業開發之實。

可見,在規範合法合理徵拆這條道路上,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而在徵拆過程中,被拆遷人更要提高警惕,遇到拿不準的問題時馬上諮詢專業律師,同時一定要記得,每個人都有依法維護自己利益的權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