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羅爾斯的三種程序正義

在社會正義理論中,“程序指的是一個機構——一個人或一種制度——向若干其他人分配利益(或負擔)的規則或途徑”。與之相對應,“結果指的是在任何時候,不同的個體由此享有各種資源、商品、機會或者權利的事態”。

約翰·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區分了三種不同的程序正義。

約翰·羅爾斯的三種程序正義

一、完善的程序正義

完善的程序正義有兩個特徵。“首先,對什麼是公平的分配有一個獨立的標準,一個脫離隨後要進行的程序來確定並先於它的標準。其次,設計一種保證達到預期結果的持續是可能的。”

簡言之,“是有一個決定什麼結果是正義的獨立標準(1)和一種保證達到這一結果的程序(2)”。

完善的程序正義可以拿分蛋糕為例。人人都想分一塊大的,要想達到平均分配的結果,就只有讓切蛋糕的人最後拿蛋糕。這樣他才會在切蛋糕的時候做到平均。

在這個示例中,有一個決定什麼結果是正義的獨立標準:人人分得同等的一份;也有保證達到這一結果的程序:切蛋糕的人拿最後一份。

二、不完善的程序正義

不完善的程序正義也有兩個特徵。一是對什麼是公平的分配有一個獨立的標準,二是設計一種保證達到預期結果的持續是不可能的。


亦即“當有一種判斷正確結果的獨立標準時,卻沒有可以保證達到它的程序”。

刑事審判即為一種典型的不完善的程序正義。

刑事審判期望的結果是:“只要被告犯有被控告的罪行,他就應當被宣判為有罪。審判程序是為探求和確定這方面的真實情況設計的,但看來不可能把法規設計的使他們總是達到正確的結果。……即便法律被仔細地遵循,過程被公正恰當地引導,還是有可能達到錯誤的結果。一個無罪的人可能被判作有罪,一個有罪的人卻可能逍遙法外”。

我們通常喜歡既要運用公平的程序又要產生正義的結果,但有時不容易找到這樣絕對的程序。

三、純粹的程序正義

完善的程序正義和不完善的程序正義的共性是:對什麼是公平的分配有一個獨立的標準。也就是說,人們能夠“獨立於導致產生這些結果的程序而對結果的爭議或不正義作出判斷”。


而純粹的程序正義有自身的特徵,那就是:“在純粹程序正義中,不存在對正當結果的獨立標準,而是存在一種正確的或公平的程序,這種程序若被人恰當地遵守,其結果也會是正確的或公平的。”

純粹的程序正義最好的例子是賭博,賭博需要自願進行且沒有欺騙。賭博程序是公平的,賭博的任何一種結果都源自公平的賭博程序活動,無論結果如何,都被認為是公平的。

在社會正義理論中,存在兩種極端觀點:一個極端是隻有結果才是重要的,另一個極端則只有程序才是重要的。

事實上,在闡述以上三種不同的程序正義之時,羅爾斯並沒有表明對程序正義的偏愛。相反,羅爾斯還特別提醒說:“我們不能因為一種特殊結果是在遵循一種公平的程序中達到的就說它是正義的。這個口子開得太大,會導致不公正的結果。”

換句話說,羅爾斯認為,完善的程序正義依賴於正義的結果,不完善的程序正義也不能罔顧正義的結果。

他進一步清楚地指出:“有人認為,程序的合法性(或正義)可以更少涉及實質性正義或在不管實質性正義的情況下獨立存在,這一看法是一種很普遍的疏忽,這是行不通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