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奇案两女和一男,男子以奸毙命二女被判无罪,你对此怎样看

民国时期一件奇案,话说,在保山某镇有一家周氏姐妹俩,名字叫凤宝和蓉宝 ,从小在农村长大,姐妹俩风流出名,这一年秋天,姐妹俩正在田间巧某店学徒李甲路过这里,被二人拦住。三人在田间席地交欢,直至李甲精脱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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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察把案子送到县知事那里之后,知事自己也遇到了难题。 由于二女子与死者发生性关系时没有目击者,因此无法确定到底谁强迫了谁。知事令手下暗查: 知情人都说,李甲是一个诚实的人,但是两名女子却是风流成性,啥嗑都敢唠。 因此,知事本人认为李甲被强破更合乎一些。但是法律没有相关犯罪这一说。 但是毕竟李甲已死,出了人命后果严重,当事人不能都没有责任,否则法律的威严何在?于是知事对两个女人的行为定下结论如下:李甲之死,周氏姐妹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李甲虽死也有贪欢之嫌,因此,周氏姐妹被判数年有期徒刑。并判李甲被强迫后死亡是周两姐妹过失致人死亡的手段。包含在该罪的处罚之中,说成奸非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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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传开以后,素有“民国第一大律师”之称的曹儒霖,听说这件事情,愤愤不平。逢人便说这里没有人懂法。 后来,周氏姐妹的一位亲戚请他做辩护人,然后提起上诉。 曹儒霖欣然同意,写了一份上诉状,交给了二审江苏省高等法院。在曹儒霖看来,本案中李甲之死是以奸毙命没错 ,但关键不在于女人强破男人是不是构成犯罪,而在于死者李甲是不是被强迫成奸。起诉理由:1、周两姐妹属于少女阶段,本身就软弱无力,那有强迫男人成奸的能力,也不存在害人之死的因素。假设李甲不是自愿发生性关系,那周氏姐妹也不可能得逞? 2、当前,无目击证人证明李甲是否自愿。所以很大程度是周氏姐妹表面上是在强破李甲,实为李甲自愿发生性行为,该案应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对周氏二姐妹应当做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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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江苏高等法院请示当时的京师大理院和总检察厅,都同意曹汝霖的意见。最终,二姐妹被无罪释放。好!今天就讲这些,喜欢就关注我,谢谢收看,明天见,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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