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房產證就是違建?沒有證就可以被強拆?國家法律禁止違法強拆

沒有房產證就是違建?沒有證就可以被強拆?國家法律禁止違法強拆

實踐中,徵收方為了加快工作進度或是不想依法全額補償,很可能動用“以拆違促拆遷”這種行政目的不當的手段,以房屋無證等理由把房屋認定成違建。有的被徵收人自己也不明白,怎麼住的好好的房屋,說違建就違建了,還沒有補償呢?其實,對於無證房屋不應該粗暴地簡單地“一刀切”,無證房屋也不一定是違建,有些無證房也應當獲得補償,應當視情況區分對待與處置。

第一,我們都知道“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那些《城市規劃法》《城鄉規劃法》實施以前建設的老舊房屋,應當予以補償。就比如房屋雖然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房屋確係在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建造的歷史老房,在拆遷時應明確指出該房屋屬於合法建築,產權人應當獲得公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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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所以,對於那些各種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無證房屋,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應當綜合考量建造歷史、使用現狀、當地土地利用規劃以及有關用地政策等因素,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尤其是對於涉案房屋系當事人及其家庭唯一實際居住使用房屋這種情形,行政機關更應當充分考慮行政行為的最小損害原則,避免應拆除違建而令當事人無房可住、零補償無處安置等不人道結果發生。

第三,即使房屋被認定成違建,行政機關也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違建房屋作出相應處理。那些違法程度較輕、可以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房屋,不應盲目拆除。對於確實屬於違建且需要予以拆除的,也應當嚴格依照《行政強制法》規定的程序執法,且在拆除時要明確區分建築的違法部分與合法部分,不得出現超範圍執行的違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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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築與近乎瘋狂的強制拆除之間絕不應直接劃上等號。而大量歷史遺留下來的無證房屋的認定、處置無疑將成為現如今乃至今後若干年徵收維權乃至於產權保護領域的核心矛盾焦點之一。建的時候“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拆的時候一刀切,這不僅是非法治的,更是非理智的。依法維權,可及時諮詢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的意見,即使要被拆,也要被拆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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