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起,你的保險我們不賠!

成功獲得理賠是客戶購買保險後很在意的事,也是保險經紀人的核心服務能力。


對不起,你的保險我們不賠!

我曾寫了兩篇普通人的保險指南,這一篇是該系列的下篇,和你聊一聊理賠。

2012年以來,國家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每年都會編輯出版一套案例叢書,將每年全國各地法院的典型案例進行選編,每套叢書中都會有「保險糾紛」案例分冊。

在研讀並分析了2012-2019年全部8套「保險糾紛」分冊中171個「人身保險」相關的保險糾紛案例後,我總結了導致糾紛的3個核心問題,希望提醒想要購買保險產品的你注意規避,從而在出險後也能順利獲得理賠。

有個誤會先澄清下,很多人認為保險公司是強勢的一方,它們會盡量不賠或少賠。其實在我國,保險法是保護被保險人的,保險公司也會為了降低投訴和提升口碑,對符合條款的正當理賠更快的進行賠付,而非拖延。


1. 未如實告知 / 故意欺騙

(1)買保險前隱瞞病史

遲某購買了終身重大疾病保險,在投保單健康告知部分“是否吸菸、是否飲酒、是否曾患有膽囊炎、泌尿結石疾病”,遲某均選擇了【否】,並在投保單中籤字。1年後,遲某患乳腺癌,在門急診病例中記載“曾患膽囊炎、腎結石、30年煙齡”。遲某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以「未如實告知」為由拒絕賠付。

法院裁判:遲某稱購買保險時,均由保險銷售代為填寫,並非本人意願,但對其主張不能提供證據,且已在投保單中籤字確認,具有合同效力。遲某在詢問既往病史及生活習慣時作出虛假回答,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的法定義務,支持保險公司不賠付。

家榮評語:保險合同是一種最大誠信合同,訂立保險合同的雙方均應承擔如實告知義務

《保險法》第十六條 如實告知 | 對於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兩年不可抗辯」的設立初衷,是希望能督促保險人行駛自己的權力,並且防範保險人明知投保人欺瞞而仍舊籤合同,到理賠時,就解除合同來保護自己的情形。

雖然對投保人有利,只要過了兩年不可抗辯期,保險人如果沒有提出異議,那麼就只能承擔理賠責任了,但「兩年不可抗辯」絕非帶病投保的保護傘,不要終日抱著不誠信的罪惡感和被發現的惶惶感

(2)騙保

劉某為自己購買了意外險,意外身故能獲賠50萬。一個月後,劉某在景區溺水死亡。當天,110報警記錄顯示劉某家人稱其“可能要想不開,叫他們照顧好自己就關機了”,法醫鑑定死者系溺水,排除他殺。劉某家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被保險人非意外傷害死亡。

法院裁判:通過報警記錄、當天視頻取證、法醫鑑定等證據顯示,劉某系蓄意自殺,不排除有為家人獲得保險利益的嫌疑,支持保險公司不賠付。

家榮評語:人身保險的條款中,「責任免除」部分明確說明了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比如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自殺、吸毒、酒駕、戰爭等,不要忽視了保險的除外責任

《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保險欺詐 |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2. 條款理解差異 / 未明確解釋

(1)如意外險中“猝死”責任的理解偏差

馬先生購買了意外險,後因泡澡時暈倒昏迷,經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寫明死亡原因為猝死。馬某生前有高血壓病史,保險公司因意外死亡證據不足而拒賠。

法院裁判:根據馬某身體無外傷、溺水且有高血壓病史,推斷馬某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屬於疾病性死亡,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馬某因“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使身體受到傷害,意外身故理由不成立,馬某家人不能獲得賠償。

家榮評語:意外險中的猝死責任,指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而非疾病性猝死。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需要向客戶解釋清楚常見的容易誤解的概念

(2)保險人未明確提示並說明條款內容

高某搭乘他人的貨車,在途中車篷布被高壓電線纏繞。高某解開篷布時觸電身亡。家人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意外身故金,保險公司以“高某系營業用貨車隨車工人”為由,只同意按第六類職業賠付20%。

法院裁判:保險公司指定的格式條款中關於“隨車工人”概念,雙方理解不一致,保險公司也沒有作出合理解釋。“隨車工人”和“搭乘人員”是兩個不同概念,並且條款中並沒有明確說明《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職業分類表》,是保險公司事後才出示的,故不支持保險公司的主張,要求賠付。

家榮評語:《保險法》第十七條 | 保險人要作出足以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條款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人精通合同條款,投保人對條款不熟悉不理解可能發生誤解。保險人應當對合同條款內容作出說明,使投保人正確理解合同內容。


3. 條款中概念模糊 / 認定不清

(1)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張女士的父親張某投保了團體意外險,某日,張某醉酒後駕駛電動車與貨車碰撞,造成張某死亡。交警作出事故認定:張某酒後駕駛電動車未遵守右側通行,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貨車司機路面觀察不夠,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張女士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的除外責任為由拒絕賠付。

法院裁判:條款中的“被保險人酒後駕車”責任免除,對於「車輛」的範圍沒有作進一步解釋,車輛應當包含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因條款未明確說明,故該條款具有兩種解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保險公司對張某的死亡事故,承擔40%的相應比例賠償責任。

家榮評語:此案可以看出,保險公司並非強勢一方,在對於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會作出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對於「多因一果」造成的保險事故,充分考量各因的大小來確定保險人應承擔的責任。


對保險經紀人的啟示

(1)不要代簽:千萬別圖省心或者好心幫委託人填寫健康告知並簽名,把問題告知客戶,讓客戶自己如實回答並自行簽字確認;

(2)練好內功:經紀人要熟悉不同險種產品的條款、保險責任、理賠範圍和理賠比例,以重疾險為例,起碼要了解25種主要重疾的定義、初次診斷的認定及理賠要求,熟悉其餘的重疾、中症、輕症的含義;

(3)主動服務:提醒客戶在出險理賠時,及時聯繫他的經紀人,協助客戶準備理賠材料,這不僅是經紀人的服務之一,也是重要的責任;

(4)提前通知:甚至,在客戶看病前,也最好告知經紀人,因為醫生的主訴(病歷說明)非常重要,醫生講臨床醫學,而保險理賠講核保醫學,主訴一字之差,會影響理賠。


參考書籍

《2012-2019年中國法院年度案例-保險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四》


附錄. 人身保險理賠流程

報案->資料準備->資料遞交->保司審核->結案

(1)報案

  • 保險公司客戶電話(全程錄音)、保險公司官方微信(24小時),或者聯繫您的經紀人
  • 根據投保的產品,提供姓名、手機、保單號、身份證號、出險地點、報案緣由、理賠類別等信息
  • 意外險要立刻報案,推薦電話報案,保留現場因為需要現場勘查
  • 重疾/醫療險可以事後報案,住院可以階段性提交

(2)資料準備

「重疾險理賠資料」

  • 官網查詢理賠流程,獲得理賠清單和《理賠申請書》
  • 罹患:病理報告、疾病診斷證明書、門急診病例、檢查報告
  • 手術:手術記錄、門急診病例、出院小結

「醫療險理賠資料」

  • 門診醫療:門急診病例、費用清單、發票原始單據
  • 住院醫療:出院小結、出院費用清單、發票原始單據
  • 住院津貼:出院小結、出院費用清單、發票原始單據

「被保險人不同狀態的資料差異」

  • 意識清晰-可自主簽字
  • 意識清晰-不可自主簽字:家屬代簽(附免責聲明)+指印
  • 無清晰意識-監護人申請:父母/配偶/子女,三者都要簽字+監護人授權協議
  •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法定/指定受益人

(3)資料遞交

  • 可自行呈交保險公司
  • 也可交由經紀人代為遞交給保險公司專員
  • 如需現場勘查,可現場交由調查專員

(4)保司審核

  • 保險公司內部審核,簡單案件3-5天審核完成,複雜案件1個月內審核完成出結案結果

(5)結案

  • 書面或電子版結案通知書發送後,一般當日支付理賠款,轉賬至指定受益人賬戶


有保險產品和方案規劃問題,歡迎向我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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