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只知道催缴物业费,对自己份内的事不好好做?有什么好办法?

知名看淡


物业应该取消。现在的物业没有执法部门监督。服务与收费差别很大。而且投诉无门。因为小地方关系网严重呀。比如我们这个五线的小县城,物业收费参差不齐。单价从0.5到2.2元不等。就像我所住的小区,就是门口有退休的老人当保安。还是就是每天打扫公共卫生和倒公共垃圾。楼梯每周才打扫一次。其他什么都不管。0.5元每平方米,小区有956户。一年收入50多万,支出不到20万。这么大的利润啊!


蓝莓酱么么哒o


业主个人怎么说,怎么看待物业,怎么评价物业,都并能真实的反映物业的工作现状。因为物业服务的是全体业主,多数业主即使形成的决议也要符合法律法规,.如有人为对小区的共有设施进行人为的打砸破坏,把维修费用推给物业,物业不修就以此说物业不作为,对物业就不公平,依规定维修费用就应有当事人负责。这类现象或轻或重,不同程度的存在。即使多数人认为物业应出资修理,也并一定符合法律,对与错,应由法律为标准。物业是不是好好的做工作,要靠检查,考核。要依合同规定,要依市政府制定的服务标准为标尺进行检验。脱离合同,脱离标准的考核,你的结论是那里来的,为什么有那么多的网络媒体热衷炒做,物业与业主的矛盾,以业主的个人观点大肆宣传,不利于化解物业与业主的矛盾,xx帮帮团,小x帮你办等栏目,为了提高收视率,为不交费的业主辨解,不利于解决物业与业主的矛盾。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要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城管执法,物业管理等部门共同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在联席会议协商不成的,调解不成的也可以申请伸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希望社会各界都支持依法依法解决业主与物业的矛盾纠纷了。不要把个别业主的观点当做广大业主的要求来伸张了。不要把自己当成主管单位介入小区事务了,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口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讲道理的小老头


现阶段没有什么好办法。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合同关系,理论上说,双方地位平等,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而且,业主作为小区的“主人”,作为甲方,理应处于主导地位;就是说,业主方可以选择这个物业公司,也可以选择那个物业公司。《物权法》颁布后,进一步强调了业主的“主人翁”权利,对于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公司,业主大会可以依法进行更换。


然而从实际中看,业主一方几乎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相关权利几乎无从行使,严重缺乏可操作性。

也许你所描述的“物业只知道催缴物业费,对自己份内的事不好好做”,只是你个人的主观感受

即便这是你小区业主的共识,又能怎么去做呢?

一、拒缴物业费。

物业公司可以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依法追缴;你当然可以进行应诉,提出各类抗辩理由;

但实践中的物业公司起诉业主催索物业费的案件,几乎全以业主一方败诉告终,其中的原因非常复杂,这里不去赘述了。


二、投诉到相关行政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或许在经实地调查后,责令物业公司整改;但这只是治标不治本,不用多久又会回归原样,甚至变本加厉。

在国务院取消物业公司资质管理之后,相关的所谓“物业行业信用评价体系”,能否真正发挥作用,能否切实净化行业环境,督促物业公司严格履行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这是个问号。


三、依法更换物业公司。

这个办法最为行之有效,但也最难有效行使。因为首要前提是你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并选出了业委会,否则无从谈起。

纵观全国各地,即便发达地区,业委会的组建率也仅在10—30%之间徘徊。

没有业委会这个机构,就难以建立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乃至其他行政部门的有效横向联系,维护业主方的合法权益就是一句空话。


综上,真正实现业主自治自管的权利,这条路曲折而漫长。


海风116067626


一个小区居住的人很多,不管物业怎么做都会引起小部分业主的不满,如果是涉及到了大部分业主利益问题,还是应该召开业主大会跟物业深入沟通并说明情况,希望物业能改进,这是双方制约对方的关系。

小区物业不做肯定不对,做多了也不一定是好事。小区物业究竟该做哪些事业主对物业管理有许多误区:有的把物业公司当成产权单位,有的把物业公司当成房地产开发商,有的把物业公司当成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的把物业公司当成相关的运营商。这些错误的观念,导致许多业主把与住房相关的责任都推到物业公司身上,把物业当成“筐”,凡与住房有关的事都往里装,并常常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好像哑巴吃这些事是业主自己的事 。

家里的门窗框、门窗把手坏了,水阀、水龙头坏了,开关坏了等等,这些分户以内的业主自用部分,维修也好,更换也好,都是业主自己的事,不是物业公司的事。过去,房屋的所有权是政府或产权单位,这些事都该政府或产权单位管,现在房屋的所有权是业主,所有权内的事(不包括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都该业主自己管。这些事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但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而属于有偿服务范围。另外,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制定管理规约等,这些也都是全体业主的事。


花花艷


本人是小区业委会主任。对于这些相类似的、极为笼统的问题,本人是有一些反感的。

比如说此提问:物业只知道催缴物业费,对自己份内的事不好好做?

那么我就要问了:物业的份内事是哪些呢?不好好做的标准是什么呢?由谁来认定是不好好做呢?究竟是哪些份内事没有好好做呢?什么才叫好好做呢?

一个小区的物业服务的评价,本人认为是不能由个体的业主,采取情绪化的方式来评判的。如今很多小区就存在这个问题,少数个体的业主,以过高的要求,或者说是以自己想像中的要求,来对物业提出要满足自己的愿望。如果满足不了,那就是服务不到位。

其实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服务要求,需要做哪些事,都是写在合同里的。但是这里又有人说了:我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过合同,因此我不满意。

其实这个是耍赖的说法。

一是物业公司是不可能一个小区里的个体的业主签订服务合同的,只能与集体或者说业主委员会来签订,因为物业公司主要的是管理小区里的公共部分,而这个公共部分,是小区里的任何一个个体都没有权力来决定的,必须是由小区里的多数人来共同决定。

至于说到有什么办法,当然有了,你就号召组织小区里的多数业主,让多数人认同你的观点和要求,对物业公司提出按这些要求去做就行了。


锐眼说小区


我所经历的和你一样,19年夏天的时候,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进行投票,准备通过业主表决的形式更换物业公司,就在大家都以为有了希望的时候,物业把业主委员会搞定了,事情也就不了了之。现在看,还是我们的物业管理制度需要改善,对于物业公司的管理和介入不够,只有从法律层面上完善,才可能根本解决问题。


群山之外123


中国的物业费是要催的,虽然不是大多数的人都不想交物业费。随着社会发展欠缴物业费越来越少了。但是还是有少部分现象。作为物业公司发布收费通知是必需的,超过缴费期可以在业主户门上张贴《催费通知》并注意拍照留念。过了一年律师函贴门上或者ems快递。。最后法院传票。。。



房价城市圈


物业管理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型经济实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它属于服务性企业,它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它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

在业主入住后,物业公司伴随业主长久的日常生活,是小区居住安全舒适的保障。

而关于物业管理纠纷,应该算得上是房地产纠纷中最多的,君不见,郑州楼市中关于物业的吐槽多如牛毛,从收费到服务,从环境到设施……几乎就没有不被吐槽的地方。不过,这些吐槽总结起来就六个字:只拿钱,不办事。

如果对物业不满意,业主们可以联合起来,召开业主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向物业公司提出相关诉求,协商解决。




嗨坚果


督促他们呀,让大爷大妈每天巡视,按照年轻人的check list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物业整改。需要维权的时候让年轻人出马。


MarkLiu


哎,现实生活中很多都是这样,只收钱不干事,只追求挣钱的权利,忘了服务的义务。所以现在职能部门要管,要给市场一个和谐稳定的环境,这才是我们所说的文明城市,只有把环境管好了让进入这个圈的人都按规矩办事,让离了规矩就寸步难行,他自己就要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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