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佰馨涉售假口罩案开庭,疫情期间还有多少人靠口罩获取不义之财

3月26日,知名连锁企业康佰馨大药房涉嫌销售假冒口罩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这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北京三级法院首次线下开庭审案,庭审各方均在严密的防护措施下参与庭审。

值得关注的是,此案发生于疫情防控期,涉案金额高达400万,检察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了3名被告人,其中第一被告人系北京京海康佰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康佰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东。

康佰馨涉售假口罩案开庭,疫情期间还有多少人靠口罩获取不义之财

检方指控,李东等3人在购买口罩时,未能前往核实生产厂房情况,未能查看3M授权委托书,且在价格明显低于市场的情况下,拿到相比货值较高的差价,通过销售获得较高利益,由此推定3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当明知货物是伪劣产品。

在量刑建议书中,检察机关认为,第一被告人李东的犯罪行为无从重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

当日庭审持续近4小时,未当庭宣判。

疫情当下,保护好自己的健康是每个人的“必修课”。在必须要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带好口罩,做好必要的防护已经成为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口罩已经从2020年最火的年货变成了我们生活中的必要物资。

正是这样的现状,让那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利用国难“发财”。除了知名连锁企业康佰馨大药房涉嫌销售假冒口罩案之外,在202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等犯罪。

01、疫情期间虚构销售口罩诈骗财物

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间,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其有稳定的医用一次性口罩、N95口罩来源,通过微信兜售口罩,将收到的货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等。在被害人催要口罩时,赵某某采取给被害人寄送零食的方式拖延,随后变更手机号码、微信等联系方式,使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赵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周某、王某等人口罩款合计34.18万余元。

02、裁判结果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利用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赵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销售疫情防护用品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应依法从严惩处。据此,于2020年2月25日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相关案例,2020年2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的应某某通过微信、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自己系鄞州二院女护士,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并使用另一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身份与吴某某交易,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六千余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03、律师提示

康佰馨涉售假口罩案开庭,疫情期间还有多少人靠口罩获取不义之财

对于赵某某与应某某的诈骗行为,王娜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后,王娜律师提示广大朋友们,2020年的口罩,真的不是你想碰就能碰。疫情期间,口罩这样的必须品,建议大家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对朋友圈及其他社交平台发布的信息一定要进行甄别,切勿向陌生人随意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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