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持續開展“五大曝光”行動
3月31日
公開曝光
今年首批28名酒駕醉駕人員名單
據瞭解,為提高市民交通安全意識、法治意識,全力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營造更為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全面落實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各項工作措施,全力保持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持續開展“五大曝光”行動。通過媒體公開曝光,警示廣大交通參與者,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駕駛、文明出行。
此次曝光的28名酒駕、醉駕人員均是在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
記者對部分重點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標準進行了整理。
◆飲酒或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5款:“飲酒後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2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91條第2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2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91條第4款:“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2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91條第3款:“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2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1款:“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責編:李佳明 審核:代寶柱 監製:芊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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