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逾期不接受處理涉案車輛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臨夏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現將2020年1月1日前因交通事故處理或交通違法查處中依法扣留的一批違法上路行駛的機動車進行清理。當事人超過規定時間未前來接受處理的機動車予以公告。現請下列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到臨夏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接受處理,逾期未處理的,臨夏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將依法對扣留的機動車進行處理。
特此公告
臨夏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2020年3月31日
附:逾期未接受處理車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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