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廣昌一男子盜竊防疫物資獲刑半年罰一千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7日凌晨3時14分許,被告人蘇某駕駛電動車先後竄至廣昌縣老中醫院右側路口的疫情防控點、桃源小區疫情防控點等7個城區疫情防控點,先後盜得防控點帳篷內醫用紅外額溫計4支、酒精消毒液6瓶及方便麵等疫情防控物資,後將盜竊的防控物資帶回家。同日,蘇某將盜竊的3支醫用紅外額溫計送給了其親戚。經廣昌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的疫情防控物資價值為人民幣1927元。

【裁判結果】

廣昌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某秘密竊取疫情防控點的防控物資,價值1927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蘇某在江西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秘密竊取疫情防控點紅外額溫計等較為緊缺的防疫物資,妨害疫情防控,酌情從重處罰。鑑於被告人蘇某歸案後如實坦白自己的罪行。綜合本案蘇某的犯罪事實以及坦白等量刑情節,遂以被告人蘇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典型意義】

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醫療防控物資保障供應是其中重要一環,直接關係著疫情防控工作的成效。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基層黨組織按照上級部署,積極發動群眾與黨員幹部在小區出入口設立疫情防控點,主要落實群眾居家隔離措施、排查外來人員、嚴格登記健康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對疫情防控具有重大意義。額溫計、酒精消毒液等防疫物資對做好人群初步篩選、消毒防護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治關鍵時期,疫情防控物資較為緊缺,供不應求。個別不法人員為了一己私利,將用於一線的重要防疫物資竊為己有,嚴重妨害了疫情防控,應酌情從重處罰。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及時審結案件,嚴懲盜竊防疫物資行為,有力震懾犯罪,積極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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