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胡欢欢
身份证号码:4107251984****4832
性别:男
年龄:36岁
住址:原阳韩董庄镇杨厂村
执行案号:(2017)豫0725执809号
立案时间:2017年6月22日
执行法院:原阳县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原告起诉被告胡欢欢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豫0725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胡欢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租车押金45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50元。胡欢欢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725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原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胡欢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租车押金45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如有线索请联系:主办法官孙法官。电话号码:0373--7580187,1390373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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