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和業主有矛盾,也不能成立業主委員會,該怎麼辦(除了找政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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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的成立來自幾大阻力:一是人員的參與。因業委是群眾組織,委員基本上都是義務,由於某種原因使部份業主湊合在一起,一旦個人問題解決基本上作鳥獸散,再也沒人過多付出。二是社區不給支持。名義上社區給予支持,實際上千百般阻繞。本來小區的事物社區說了算,你這成立業委會大部份的事就是業委會作主。很多小區都有公共收益,與物業分成。在沒有業委會的小區這收入就在社區手上,在利益上他肯定不希望有業委會。三物業的阻繞就不需再說,大家都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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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流程如下:

1、首先,需要與小區物業公司進行一個協商,先要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的籌備小組。

2、然後,業主要向當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街道辦事處收到後會作出批覆意見,知道要成立業主委員會籌備小組,籌備小組成立後要告知公司,讓物業公司把全體業主的信息上報街道辦事處。

3、籌備小組需要擬好《業主公約》,同時並選舉出所有的業主委員會委員。

4、最後,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經過批覆後,業主委員會即可完成成立。

如果業主與物業矛盾而不能和諧相處,建議直接走第二步,同時做好與其他業主的溝通。

但現實是在現在的很多物業公司只以盈利為目的,更有甚者有些物業公司鳩佔鵲巢式的變成了小區的主人,嚴重脫離了服務於業主的宗旨。而成立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的既得利益有悖,一些物業公司不願配合,而是指定一些關係業主替代業主代理業主委員會的真實作用。另外,由業主個體來溝通組織成立業主委員會,是一個非常費時耗力的工作,不是隻要有公益心公正心就可以輕易完成的工作,更何況同時有物業公司的強勢干擾。最後希望你能在溝通,組織上進展順利,為自己也為所有小區業主爭取到儘可能滿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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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五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八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七十九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佈。

  第八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一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第八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八十三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國人義氣


關於取消全國小區物業,物業費改為物業稅,小區統一由當地社區進行〖小區綜合服務大廳〗模式管理的建議思考!

​近日福建夢龍看到一則帖子(附文底部),大意就是:建議全國取消住宅物業,全國小區交由當地社區統一管理。社區內的相關事務可以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直接管理,比如:衛生有環衛負責、違章違建有城管、治安有公安派出所、綠化有園林、房子有住建局、燃氣水電有燃氣公司、水務和電力局,收費有稅務部門……完全可以逐一對應管理和服務。而且物業費改為物業稅後,國家財政也增加收入!

​這件事,福建夢龍持贊同態度[贊][贊][贊]理由和補充建議如下:

​一是:費改稅,是法治需求,也是社會發展進步必然。既茁壯國家財稅收入,也完善國家財稅的進一步改革深化。同時在徵管上也符合國家法治要求,利國利民;

​二是、物業服務短板明顯,弊端積重難除。物業作為服務公司,缺乏執法權限,小區內許多違規違章違法事項物業束手無策或聽之任之。即便在服務提供上,也因為與業委會的合同契約關係,做得好或不好都非常難以撤換,流程煩瑣,業委會尤其業主往往無可奈何!如果碰上業委會吃裡扒外狼狽為奸或軟弱無能,物業更是另業主苦不堪言……!

​三是、物業、業主矛盾根深蒂固,很難達成利益共同體。物業往往希望通過最小的代價做最全面的事,業主則剛好相反,希望用最小的付出做最高效的事。兩個不再同一條線與方向上的“人”,再怎麼努力也只能是永遠不相交的“平行線”!

​鑑此福建夢龍建議如下:

​1是社區在小區成立〖小區綜合服務廳〗人員架構可以:主任――副主任――警長(可流動管理數個小區)、協警員――城管員(同警長性質)――環衛保潔、園林綠化員(若干)――房管員(同警長性質);綜合服務大廳內設:水務――燃氣――電力――稅務等收費服務員,專司相關稅費收繳和業主相關問題諮詢辦理等。實現主任負責制,所有人員在工作上接受綜合服務大廳主任的統一垂直管理!在人事編制上仍然歸屬各自單位。至於工資則給予補貼+全額模式(正式職工發給補貼、臨時工發全額工資)

​2是小區業委會作為群眾組織參與小區綜合服務廳的工作監督、協助及建議並參與綜合服務廳的工作會議並享有表決權!原則上小區業委會主任為綜合服務大廳自然副主任。

​3是小區物業費改稅後,財政對這塊收益,核心用於全國小區綜合服務大廳建設和人員招聘及工資福利補貼與其他必要性支出。

​4是政府現在在全力打造全流程服務體系建設,社區介入小區物業等管理,有利於進一步深化“為人民服務”內涵與宗旨!更好體現“人民利益高於一切”的追求!同時,政府的管理體系進入小區,也能最大程度改變原物業與業主的不可調和的矛盾!從根源解決問題!變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同時通過在小區構建黨組織、婦聯分會等模式進一步協助小區的建設發展!

​福建夢龍如上意見建議,您以為如何?歡迎您的真知灼見與集思廣益[鼓掌][鼓掌][鼓掌][心][心][心]

“建議全國取消住宅物業,全國小區交由當地社區統一管理,居民有居委會,衛生有環衛,違――建有城管,安全有公安,綠化有園林,物管有物管局,房子有房產局,收費有稅務局,水費有自來水公司,天然氣有燃氣公司,電費有電力公司等等國家機關, 將物業費改為物業稅與將來的房產稅合併由稅務部門統一收取,根據地段,小區環境,按居住面積收,杜絕物業糾紛,物業脫管,不交物業費,管理混亂局面,真正做到誰收費誰管理,誰收費誰負責,誰交稅誰享受,稅收於民用之於民,既保證了房產稅物業稅的合理性,也為國家增加了一項長期穩定的稅收,又合理的解決了剛需住房與大量住房保有者的社會平衡,畢竟人家房子多稅也交的多嘛”


攝影酷愛


物業是賺錢的.有幾家物業公司公開賬目.賺取合法利潤..

少之又少..都是把業主當豬仔.瘋狂的吸血..

有多少業主知道停車位的收益是歸業主的.

有多少人知道一部電梯一年廣告費多少.

有多少業主知道物業偷偷吃修理回扣...

有多少業委會成員和物業穿一條褲子.

有多少物業自己養了搬霸.和作門窗的談好大筆的回扣讓你們制定地點安裝門窗.

不排除有好的物業.但是那真的少之又少.

物業就是賺錢的.別指望人家收100.然後就賺你15%..也就是15塊...能拿出50塊的就是好物業咯...

真不知道上面怎麼想的...毛爺爺都說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不知道老百姓想要什麼....

老百姓就想我交多少.你花了多少.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該你賺的就拿.不該你賺的別碰.為業主服務好.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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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工作滯後,銜接不到位……,由於……他們根本就沒有這麼一套工作理念、或者方法,也就聽之任之……,又由於……在此地、在此轄區,心知肚明也就自然落地歸屬我了……然而具體到細節,真無幾個熱心腸人去多關心業主的事情了……說到底他們更可能寄希望於物業,畢竟物業的是有商業頭腦,他們是有一套組織方法的,這樣一來就自然而然感覺輕鬆了,凡屬一切就拱手物業全權代理……相較業主們哪個不是各自為陣。群龍無首不說,還自以為是。時日一久,聰慧的人慢慢的也就多了起來……循規蹈矩,問題到底出在哪?值得關注


小喇叭154892931


首先,業主委員會申請成立需要向“居委會“申請,現在很多地方小區這個申請就不會被批准,會被長期拖延直到最後業主們散夥不了了之,主要是“居委會和辦事處”不願與小區業主委員會打交道,很多地方“居委會和辦事處”更願意直接與各小區“物業”打交道,甚至有這地方居委會辦事處把物業當成謀取不當利益的手套!這就是為什麼很多小區業主與物業關係不好,物業作為服務性企業卻強勢對待業主!


極地1472


業主委員會也是個班子,班長很重要,委員也要盡職盡責。業委會的現狀堪憂,中青年業主在崗拼搏無瑕顧及,退休人員業主七老八十健康每況愈下,有心無力。業委會的工作眾口難調,費力不討好,有的業主要求高標準,口號震天響,但不願意當業委會委員,有的當選了也只是個掛名委員不幹事,有的業委會連開個會都困難。有的業委會沒有一分錢補貼,連工作電話都是自掏腰包。

建議:

1、業委會成員都是能幹事特別是願意幹事的業主,有一個好主任至關重要。

2、業主要支持業委會的工作,首要的是按時繳納物業費。

3、業委會要有政府部門直接領導,具體檢查督促業委會的工作。

4、政府授權街道或社區制定業委會成員的補貼標準,審批業委會年度辦公費用計劃,明確資金來源。


用戶曦睿


開發商的房屋入住30%時所轄社區應立即介入,帶有政府職能,確保50%入住時業委會能及時成立,我們的幾個小區都存在開發商指定,扯皮,招標,業主意見不一致,也有開發商與原物業的影子,業主委員遲遲不能建立,有的阻繞干擾成立業委會,我現在的小區入住六年了,無業委服務無保障,經常停電停氣,誰說讓支持先繳物業費呢?瞎胡扯!一盤散沙又缺乏指導程序,驗收交付後住建局退出,開發商退出,轄區街道社區接管,指導建立業主委員會,水電氣,電梯,綠化,保潔,安保專業公司自動對接!現狀是交繳低的許多門衛兩個退休老頭,三個掃地阿姨,憑什麼交費,按面積交費與服務有關係嗎,先明確服務內容,切勿本未倒置花錢請個爺?只有服務規範才能保證費用,只有社區介入諸多好處顯現,政府職能,社會屬性,有利於安定團結,少些利益糾紛。


健康之飲


小區是社會的細胞,管理小區,小區的治理是政府的責任。小區的管理,治理有許法律問題,如治安,消防,房屋安全等等,業主委員會能管嗎?能管得了麼?應取消物業由社區管理,由社區與業主簽定合同,社區向社會購買單項服務,決不能把小區讓個人或某個企業佔據,成了他們的提款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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