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事故找人“頂包” “寶馬索賠”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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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某駕駛寶馬車撞在路坎上,請朋友陸某頂包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發現很多疑點,陸某承認頂包,並寫下放棄索賠的申明,車主鄭某也簽了字。後因修車費高達26萬多元,鄭某的父親向交警報案,交警未予受理。鄭某又向法院起訴保險公司,一二審均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四川高院再審卻改判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發生事故找人頂包 延遲報警不予受理

2017年10月15日凌晨3時,男子鄭某駕駛寶馬轎車,在嘉陵區一路段撞到路坎上,導致車輛受損。事故發生後,鄭某給朋友陸某打電話, 請陸某頂包。陸某很快趕到現場,向該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報案。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呂某對現場進行了查勘, 在詢問陸某時發現了諸疑點, 便告訴陸某, 如果是頂包,他將要承擔法律責任。陸某隻好承認, 並向保險公司申請撤案, 還寫了《放棄索賠申明書》,鄭某也在《申明書》上籤了字。

隨後,4S店將車拖走。車被拆開後, 維修人員發現需要更換多種配件,損失高達26萬餘元。鄭某認為維修費太高,便找保險公司索賠, 在他的強烈要求下,理賠人員呂某對現場進行了查勘,並出具了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 因雙方沒有協商一致,鄭某的寶馬車未得到修理。

同年10月16日0時許, 鄭某的父親向交警報案, 交警經過調查後,認為鄭某在報案前已向保險公司作出放棄索賠申明,交警沒有及時接到報案,造成事故原因無法查清,遂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放棄索賠引糾紛 一波三折敗了訴

因高昂的損失得不到賠償,鄭某將保險公司起訴到嘉陵區法院。他稱,自己在《放棄索賠申明書》上簽字是誤以為找人頂包後保險公司不會賠償。後來他知道,這是他解讀錯誤故該申明書可以撤銷。

而被告保險公司辯解,鄭某找人頂替的原因,是否存在《車輛損失保險》 條款中的免責情形,如“酒駕”“毒駕”等,現已無法查清。 而且鄭某、陸某書寫《放棄索賠申明書》是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公司不應賠償。

嘉陵區法院認為, 鄭某對頂包行為與保險公司的賠付之間存在重大誤解,依照《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對行為存在重大誤解, 屬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鄭某雖然有找人頂替的行為, 但沒有證據證明他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等, 其行為不屬於《保險法》 規定的保險免責範圍。 保險公司事後已查明是一起撞路坎的單車事故, 因此鄭某的行為並未造成事實無法查清。 該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鄭某車輛損失26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 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南充中院。南充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險公司仍不服,向四川高院申請再審。四川高院再審認為, 鄭某在事故發生後,已明確放棄了索賠。重大誤解是行為人的過失行為造成,而鄭某找人“頂包”並不是過失行為,而是為了掩蓋事故發生的原因和責任。鄭某在放棄索賠後又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於法無據,應當駁回。日前,四川高院再審判決駁回鄭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志願者行動

寶馬車主為何再審敗訴

全省十佳律師事務所——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主任任靜: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被保險人的損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 免責事由造成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應比例予以支持”。 本案車主鄭某本來有權請求給付保險金, 但鄭某在事故發生後,已明確放棄索賠,再審法院認為鄭某放棄索賠的原因是找人“頂包”,不是過失行為,故對其放棄索賠的申明不予撤銷,改判駁回其訴請。(記者 何顯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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