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事故找人“顶包” “宝马索赔”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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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驾驶宝马车撞在路坎上,请朋友陆某顶包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发现很多疑点,陆某承认顶包,并写下放弃索赔的申明,车主郑某也签了字。后因修车费高达26万多元,郑某的父亲向交警报案,交警未予受理。郑某又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一二审均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四川高院再审却改判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发生事故找人顶包 延迟报警不予受理

2017年10月15日凌晨3时,男子郑某驾驶宝马轿车,在嘉陵区一路段撞到路坎上,导致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郑某给朋友陆某打电话, 请陆某顶包。陆某很快赶到现场,向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吕某对现场进行了查勘, 在询问陆某时发现了诸疑点, 便告诉陆某, 如果是顶包,他将要承担法律责任。陆某只好承认, 并向保险公司申请撤案, 还写了《放弃索赔申明书》,郑某也在《申明书》上签了字。

随后,4S店将车拖走。车被拆开后, 维修人员发现需要更换多种配件,损失高达26万余元。郑某认为维修费太高,便找保险公司索赔, 在他的强烈要求下,理赔人员吕某对现场进行了查勘,并出具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 因双方没有协商一致,郑某的宝马车未得到修理。

同年10月16日0时许, 郑某的父亲向交警报案, 交警经过调查后,认为郑某在报案前已向保险公司作出放弃索赔申明,交警没有及时接到报案,造成事故原因无法查清,遂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放弃索赔引纠纷 一波三折败了诉

因高昂的损失得不到赔偿,郑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嘉陵区法院。他称,自己在《放弃索赔申明书》上签字是误以为找人顶包后保险公司不会赔偿。后来他知道,这是他解读错误故该申明书可以撤销。

而被告保险公司辩解,郑某找人顶替的原因,是否存在《车辆损失保险》 条款中的免责情形,如“酒驾”“毒驾”等,现已无法查清。 而且郑某、陆某书写《放弃索赔申明书》是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公司不应赔偿。

嘉陵区法院认为, 郑某对顶包行为与保险公司的赔付之间存在重大误解,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对行为存在重大误解, 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郑某虽然有找人顶替的行为, 但没有证据证明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 其行为不属于《保险法》 规定的保险免责范围。 保险公司事后已查明是一起撞路坎的单车事故, 因此郑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事实无法查清。 该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郑某车辆损失2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南充中院。南充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不服,向四川高院申请再审。四川高院再审认为, 郑某在事故发生后,已明确放弃了索赔。重大误解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而郑某找人“顶包”并不是过失行为,而是为了掩盖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郑某在放弃索赔后又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于法无据,应当驳回。日前,四川高院再审判决驳回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志愿者行动

宝马车主为何再审败诉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 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本案车主郑某本来有权请求给付保险金, 但郑某在事故发生后,已明确放弃索赔,再审法院认为郑某放弃索赔的原因是找人“顶包”,不是过失行为,故对其放弃索赔的申明不予撤销,改判驳回其诉请。(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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