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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提起訴訟後,一般會經過以下流程:送達-開庭-判決-生效-執行。
在法院判決之前,要經過送達和開庭的過程。送達是由法院的工作人員進行,原告需要提供被告的準確的地址,如果提供地址後仍無法送達,則需要進行公告送達,時間會稍微久一些。
公告到期後,可以開庭,原告需要攜帶身份證明和證據材料出庭,除了離婚案件之外,委託律師的,本人可以不出庭。
開庭結束後,等待法院的判決。這中間可能還會涉及調解。
原告要跟法院工作人員保持聯繫,隨時關注案件進展情況。
法律人煮法
當然不是啊
我以前打過一個比方,法院和醫院特別像。
掛號——問診——診斷——開處方。
法院訴訟的流程是
立案——送達——開庭——判決
判決只是相對於醫院開處方這一步,而開處方是建立在檢查清楚了病情的基礎上,而判決是建立在查清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查清楚案件事實需要通過開庭雙方當事人證據的展示來完成,而開庭需要先通知到被告有人起訴了。
因此,在法院判決前還有送達和開庭兩個步驟要走。
送達啥意思?
一個案子要開庭,必須要通知到被告,告訴被告有人起訴他了。如果不通知到,就沒辦法開庭。
而一般這個步驟由法院書記員完成,書記員會安裝原告提供的電話聯繫被告,通知被告到法院領取訴狀和傳票。但總有些被告電話不對或者拒絕到法院領取傳票。這個時候就需要原告配合法院送達,比如帶書記員上門送達,比如提供被告的準確地址便於法院郵寄相關訴訟材料,不然就沒辦法順利開庭。
開庭需要準備什麼呢
大家都知道打官司是打證據,開庭就是一個證據展示對抗的一個過程。因此,在開庭前原告還需要準備好證據,開庭時帶上證據原件。開庭過程中,如果法庭沒有查清楚事實,或者當事人需要補充證據,這些都可能會出現再次開庭。
因此,法院出判決只是一個訴訟的最後階段,前面還有許多程序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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