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争赔偿问题


德国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争赔偿问题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凡尔赛条约》第231条的规定,德国应对其所发动的侵略战争给协约国及其国民所带来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


Article 231. The Allied and Associated Governments affirm and Germany accepts the responsibility of Germany and her allies for causing all the loss and damage to which the Allied and Associated Governments and their nationals have been subjected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war imposed upon them by the aggression of Germany and her allies.


第231条的规定直接确定了德国赔偿的法律基础和范围:赔偿的范围既包括协约国及其盟国,也包括其国民。相应的损失和损害,显然既包括人身伤亡,也包括财产损失。


第231条只规定的赔偿的法律基础、范围和原则,却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赔偿数额的具体确定,是由另行专门成立的赔偿委员会根据各国的要求来确定的。


1920年6月,赔偿委员会为德国确定的赔偿总额是:2690亿金马克,59年内付清。但由于此笔赔偿中有超过一半将支付给法国,激起了其他国家的不满。1921年4月,协约国等再次召开会议,调整了德国应予支付的赔偿数额,调整后的赔偿总额为1320亿金马克,分30年付清。


尽管如此,由于此赔偿义务对于德国而言确实过于沉重,在美国的斡旋和专家的参与下,通过道威斯和杨格计划,德国应予承担的赔偿总额有了实质性缩减。根据杨格计划,德国需要承担的赔偿总额被调整为1120亿金马克,分59年付清。


从1919年到1932年,德国共支付了相关赔偿共计360亿金马克。相当部分赔偿是通过发行国际债券的方式来筹措的。随后,德国再次以无力承担为由,要求重新确定赔偿总额。1932年签订的《洛桑协定》为德国确定的最终赔偿额为30亿金马克(已支付的除外)。分37年付清。


希特勒上台后,自1933年起,德国拒绝再支付任何相关赔偿。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赔偿问题(以偿付当时发行的国际债券名义)被再次提出。


1953年,根据《伦敦协议》,德国(联邦德国)同意支付一小部分战争赔偿(债券本金)。该部分赔偿,德国到1983年才支付完毕(共140亿马克)。


根据《伦敦协议》的规定,在德国统一后,其需再支付1.25亿欧元的债券未偿利息。这笔利息是以1945年至1952年间其未支付债券本金而产生的)。


1995年,德国统一。而在此之前,支付未偿国际债券本金(1945年-1952年)的利息问题再次被提出。


实际上,自1990年开始,德国就已经开始按年度分期付款的方式足额支付了相应利息。


2010年10月3日,德国把最后一张写有6990万欧元的支票交到法国,从而付清了应予支付的所有利息。


这样算起来,从1919年《凡尔赛条约》签订之日起,一直到2010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相关战争赔偿,德国前后共支付了92年才算彻底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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