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書:看透金融犯罪迷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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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股票、P2P,融資、風投、MBO。

金融熱不熱?很熱!

非吸、騙貸、操縱證券市場,

集資、騙保、信用卡詐騙。

金融犯罪多不多?不少!

白皮書:看透金融犯罪迷霧


快來和小編看一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發佈的《2015-2018金融犯罪案件審判白皮書》,有哪些重點?▼▼

一、整體情況什麼樣?


2015至2018年,上海二中院共審理一、二審金融犯罪案件261件,涉及被告人585人,挽回經濟損失總計近59億餘元。

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101件,信用卡詐騙罪78件,集資詐騙罪30件,坐穩金融犯罪案件三巨頭。

此外,犯罪分子的學歷層次也普遍高於一般犯罪。高中及以上學歷佔比62.1%。

二、基本特點有哪些?

近幾年,金融類犯罪案件的數量與人數呈現大幅度的上升。

此類犯罪經常披著金融創新的光鮮外衣,欺騙廣大金融投資者或者金融機構,攫取鉅額的他人財產。

案件在偵破時,犯罪分子基本上已經將財產通過各種途徑轉移出去,或者揮霍殆盡,因此導致贓款追繳難度較大。

三、內在原因是什麼?

《白皮書》通過探究滋生此類犯罪的相關因素,揭示了部分成因:

企業融資渠道不暢,金融配套體系尚不完善;金融監管制度有待健全,企業和機構自控有待強化;犯罪手段升級,金融犯罪防控難度增大;金融犯罪組織嚴密,打擊犯罪難度大;公眾金融投資知識相對匱乏,風險防範意識不強。

四、防範舉措怎麼做?

金融犯罪誘因諸多、組織嚴密、手法隱蔽、案情複雜,為有效預防和遏制金融犯罪的高發勢頭,需要多舉措齊頭並進。

《白皮書》建議,拓寬企業融資渠道,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打造金融風險防控體系,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完善懲治金融犯罪協作機制,提高打擊新型金融犯罪能力;增強公眾金融風險意識,降低群體性受害可能;嚴厲打擊證券領域相關犯罪,保障科創板和註冊制試點工作。

趕緊一起閱讀✔

《2015-2018金融犯罪案件審判白皮書》全文

白皮書:看透金融犯罪迷霧


近幾年,我國金融領域的犯罪案件呈現持續高發態勢,被害人群體較傳統刑事案件呈幾何級上升,動輒成千上萬,嚴重危害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2019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體學習時強調,“經濟是肌體,金融是血脈,兩者共生共榮。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特別是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務。”中央政法部門也強調金融風險是當前最突出的重大風險之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參與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工作,聯合運用多種手段著力打擊金融領域的各種犯罪活動,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為了加強對金融犯罪的打擊力度,遏制愈發蔓延的犯罪形勢,回應廣大人民群眾的關切,形成法院與相關部門的有序聯動,現將我院2015年至2018年金融犯罪案件審理情況總結如下:

一、金融犯罪案件基本情況

2015至2018年,我院共審理一、二審金融犯罪案件

261件,涉及被告人585人。其中:2015年41件,涉及被告人65人;2016年68件,涉及被告人132人;2017年64件,涉及被告人160人;2018年88件,涉及被告人228人。上述261件金融犯罪案件挽回經濟損失總計近59億餘元,平均每件挽回經濟損失2200萬餘元。(案件數量和人數變化見圖1)

圖1 2015-2018年我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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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261件金融犯罪案件的主要類型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101件,信用卡詐騙罪78件,集資詐騙罪30件,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5件,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7件,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7件,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5件,票據詐騙罪5件,其他金融類犯罪案件13件。(見圖2)

圖2 2015-2018年我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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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261件金融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如下:小學學歷共33人,初中學歷156人,高中學歷103人,中專學歷56人,大專學歷107人,大學學歷83人,研究生學歷14人,其他33人。上述585人中,高中及以上學歷佔比為62.1%。(見圖3)

圖3 金融犯罪案件涉案人員文化程度

(單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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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金融犯罪案件中,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共計141件,涉及被告人360人,罰判金額9100萬餘元。其中:2015年12件,涉及被告人24人,罰判金額1100萬餘元;2016年30件,涉及被告人66人,罰判金額610萬餘元;2017年40件,涉及被告人109人,罰判金額5800萬餘元;2018年59件,涉及被告人161人,罰判金額1600萬餘元。(案件數量和人數變化見圖4)

圖4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案件數量和人數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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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金融犯罪案件中,金融詐騙類犯罪共計120件,涉及被告人225人,罰判金額7600萬餘元。其中:2015年29件,涉及被告人41人,罰判金額360萬餘元;2016年38件,涉及被告人66人,罰判金額5700萬餘元;2017年24件,涉及被告人51人,罰判金額560萬餘元;2018年29件,涉及被告人67人,罰判金額1000萬餘元。(案件數量和人數變化見圖5)

圖5 金融詐騙類犯罪案件數量和人數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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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犯罪的特點分析

(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特點

1.案件數量與涉案人數逐年上升

從2015年至2018年,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數量從12件上升至59件,同比上升了391.7%;涉案人數從24人上升至161人,同比上升了570.8%。也反映了金融犯罪活動正在從傳統的金融詐騙向新型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轉變。

這一特徵顯現出了我國正在經歷的經濟大轉型與政策層面的各種舉措,如“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等倡議無縫銜接,各種金融活動格外活躍,與之相應的各種金融創新活動在促進國家實體經濟的發展,助力我國經濟從低質量向高質量跨越式發展的同時也滋生了在金融創新溫床中的犯罪因子,使得金融類犯罪案件的數量與人數呈現大幅度的上升。

2.被告人的文化程度普遍較高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案件一個重要特徵,就是犯罪分子的學歷層次普遍高於一般犯罪。

2015年至2018年,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被告人中,高中及以上學歷佔比為65.8%,高於金融犯罪活動中總體的平均值62.1%。高學歷層次更加凸顯了違反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屬於高智商犯罪,犯罪手法更加高明,司法機關辦理案件的難度更大。

犯罪分子的知識結構改變,與社會經濟因素密切相關,一方面,我國基礎教育投入力度加大,使得社會各個階層的整體文化素質普遍提高;另一方面,金融領域專業性強,犯罪手法比較複雜,往往需要相關的金融行業專業知識。

3.犯罪手段更加具有隱蔽性

由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活動與普通的金融活動很難絕對區分犯罪分子通常運用高超的技術套路掩飾犯罪的真正目的。

此類犯罪經常披著金融創新的光鮮外衣,或者在資本市場私下勾結與幕後運作,非專業人士根本無從察覺,電子化、信息化、人工智能等技術的普及,更加為此類犯罪提供了絕佳的隱蔽路徑。

現代科技手段不僅改變著人們的生活,改變著社會活動的方式,也改變著憑藉技術手段攫取暴利的盈利模式。金融領域許多方面屬於創新活動熱衷的“藍海”,因為各種交易模式層出不窮,在法律沒有規制之前,沒有人認為這是犯罪,比如證券期貨領域類的高頻交易、對沖交易等。

有些企業憑藉技術優勢,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由於手段過於隱蔽,有關部門難以及時察覺,長期從事此類活動,危害到了社會經濟安全,成為刑事司法打擊對象。

(二)金融詐騙類犯罪特點

1.犯罪手段複雜繁多且非常具有迷惑性

金融詐騙類犯罪案件最突出的特點是犯罪分子編織各種理由,欺騙廣大金融投資者或者金融機構,攫取鉅額的他人財產,供犯罪分子揮霍。此類犯罪迷惑性更強,面向廣大社會公眾,有些竟然堂而皇之的進入電視、廣播、網頁等媒體平臺發佈,使得大量沒有金融活動經驗的群眾盲目相信,直到案件被公安機關偵破,仍然不肯相信自己被騙的事實。

在金融詐騙類案件中,犯罪分子通常精心編造各種謊言,向受害人描繪美好藍圖,再結合當前國家的產業政策和金融政策,靠著某些國有背景的企事業單位,大肆進行有非法目的的犯罪活動。

此類案件在社會生活中經常可以看見,比如各種不合規的理財產品、公園內各種債轉股的傳單等,由於犯罪分子熟悉社會公眾的心理,再加上精心包裝,讓人防不勝防。

2.犯罪活動的空間呈現高度分散趨勢

金融詐騙類犯罪案件中,絕大部分犯罪活動是面向公眾,部分案件針對的是金融機構,其重要特點之一就是犯罪分子的活動廣泛分佈於各個地區,尤其是在從事非法互聯網金融活動的P2P平臺中,被害人遍佈全國各個省份,有些甚至在境外其他國家。

犯罪活動在地理位置上的高度分散,是金融詐騙類犯罪案件的普遍現象,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往往耗費鉅額的人力物力,給司法機關執法工作帶來了巨大挑戰。

現代社會資訊發達,人與人的溝通更加便捷,對犯罪分子來說,時間和空間的距離都在前所未有的縮小,但是對於打擊犯罪來說,時間和空間又在前所未有的擴大。

金融詐騙犯罪案件中,司法機關經常遭遇到的困境就是犯罪活動遍佈各地,空間上高度分散,有效打擊的手段還暫時無法做到那麼及時,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

3.犯罪活動的贓款追繳難度較大

由於金融詐騙類犯罪案件的性質決定了犯罪分子實施詐騙的目的就是要非法佔有被害人的財產,所以此類案件呈現的現狀是,案件往往被偵破時,犯罪分子基本上已經將所騙財產通過各種途徑轉移出去,或者揮霍殆盡。

被害人或者被害單位最為關心的就是財產的追繳問題,由於數額巨大且追贓難度極大,即使司法機關全力以赴做工作,經常性的群訪鬧訪也難免出現。

一方面,司法機關與金融機構的溝通協調機制尚未完全建立,查封、查扣、劃轉等手續繁多,但是犯罪分子轉移財產卻越來越便捷、越來越迅速;另一方面,犯罪分子的財產情況非常隱蔽,難以追蹤,需要各方面的配合。

三、金融犯罪主要成因分析

金融犯罪嚴重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破壞了社會和諧穩定,損害了人民群眾利益。努力探究引發該類犯罪的原因,從中找出制約此類犯罪的相關因素,是遏制和減少此類犯罪,維護健康的市場金融秩序的必要途徑。當前引發金融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企業融資渠道不暢,金融配套體系尚不完善

我國當前的市場經濟體制以及相關的金融配套體系尚不完善,尤其是對於中小私營企業的資金扶持體制有待進一步完善。

當前企業主要依賴銀行體系間接融資,然而銀行體系間接融資成本較高,企業獲取融資的難度加大且途徑單一,這成為企業非法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外部原因;同時,我國經濟結構正在面臨轉型升級,部分中小企業轉型不善,需要大量流動資金維持經營,這也成為企業非法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內部原因。

不少企業因為資金問題導致生產經營困難,而當前中小企業獲取融資的途徑相對單一,資金鍊斷裂後往往尋求通過民間融資的方式獲取資金。

通過分析我院近些年來審理的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可知,有些企業在公開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後,常常由於經營不善導致所吸資金無法及時償還給投資者,經營者攜款跑路也時有發生,極易演化為非法集資類金融犯罪。

✦(二)金融監管制度有待健全,企業和機構自控有待強化

金融創新產生了一系列新型金融形式,形式多樣,發展迅速,而相關監管法律法規不可能及時出臺,相應監管措施滯後在所難免,金融監管的廣度、深度和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此外,近些年隨著金融行業的發展和金融機構的擴充,金融從業者數量也在迅速增加,但個別企業以及金融機構自管自控機制尚不夠完善,內部管理失範,使得自有的金融監管規章制度未能發揮應有的規範和約束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為金融犯罪活動提供了條件。

有些金融機構在錄用從業人員時沒有嚴格的標準和程序,同時為了追求業績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對內部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職業道德和法律意識的培養,導致金融從業者的綜合素質無法保障。

如銀行貸款發放方面,個別銀行工作人員為追求業績,不嚴格執行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的制度,對貸款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審核、鑑別不夠到位,使犯罪分子輕易得手,客觀上配合和放任了犯罪分子。

✦(三)犯罪手段升級,金融犯罪防控難度增大

金融創新背景下,金融犯罪的表現形式十分複雜,有些金融樣態為了避免觸碰監管紅線,對金融模式進行了複雜設計,努力使行為的表面形式符合法律規定。

特別是伴隨互聯網金融的高速發展和金融創新的深入,P2P網絡借貸、眾籌、金融互助等新型的金融工具層出不窮,傳統的金融犯罪藉助互聯網進行了技術升級,模糊了金融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區分標準,違法金融活動往往披著合法的外衣出現,而與之相關的監管法律法規和企業管理規章制度都有待進一步完善。

犯罪行為的隱蔽性使金融犯罪的事前防控就變得更加困難,社會、被害人往往難以及時感知到犯罪結果的發生,直至犯罪後果明顯顯現才後知後覺。

✦(四)金融犯罪組織嚴密,打擊犯罪難度大

當前金融犯罪組織嚴密,專業化、職業化、集團化特徵明顯。

實踐中,金融犯罪多為共同犯罪,犯罪組織的職業化、集團化特徵明顯,主要以一到三人為核心決策者,其餘組織成員之間分工協作、團伙作案且犯罪手法專業性強。

犯罪組織的嚴密性和專業化,一方面使被害人更易受騙,犯罪成功率高,短時間內即可非法集聚海量資金;另一方面,使司法機關打擊犯罪的難度不斷加大。

在成熟的甚至表面合法化的犯罪組織運作下,犯罪的模式更加複雜、專業,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互相交叉,難以判定。

犯罪組織的人員結構複雜,作案地域分散、形式多樣、手法隱蔽,也為人員抓捕、證據收集、贓款追繳等帶來極大困難。

✦(五)公眾金融投資知識相對匱乏,風險防範意識不強

近年來,民間流動性資本日漸增多,但是國內投資渠道相對有限,銀行儲蓄早已不能滿足貨幣增值需要,股市、基金又存在風險,投資者對基本的金融知識和投資風險缺乏充分了解,加之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受限,民間資本在無法進入正規融資渠道的情況下,容易轉向沒有合法資質的金融理財領域,為不法分子實施集資詐騙、非法經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提供可乘之機。

與此同時,公眾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往往由於貪利、盲從心理作祟,缺乏必要的風險防範意識。從近幾年來的金融犯罪來看,非法集資類犯罪中被害人往往貪圖投資無風險的高額回報,在做出投資選擇時往往欠缺理性思考。

不法分子正是抓住了公眾這種心理,編造各種投資理財項目誘騙投資者砸錢進入,採用拆東牆補西牆的方式製造賺錢假象,形成滾雪球式發展態勢,誘發多種涉眾型的金融犯罪。

四、防範金融犯罪的對策建議

金融犯罪誘因諸多,犯罪組織嚴密,犯罪手法隱蔽,案情複雜,需要金融監管以及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加強社會管理和防範,需要大眾媒體進行積極宣傳,需要社區組織、教育部門、公安部門、司法部門等多部門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才能有效預防和遏制金融犯罪的高發勢頭。

(一)拓寬企業融資渠道,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經濟和金融兩者共生共榮,解決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需要拓寬企業外部融資渠道,擴大金融市場準入已經迫在眉睫。

目前,黨中央已經在上交所設立科創板,試點註冊制落地等政策向市場釋放出了積極信號,本市作為金融創新的“排頭兵”,在解決企業融資問題上做出了積極響應,金融創新力度不斷加大,金融服務供給進一步增加,越來越多的企業能夠通過符合政策的途徑獲得融資,以支撐企業發展。

然而,我院在處理個別金融犯罪案件時發現,在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擴大市場準入的同時,金融創新與金融犯罪之間存在界限模糊的極端情況,優化營商環境亟需將保護創新與打擊犯罪區分開來。

故而,審判部門需要謹慎處理金融犯罪案件,特別是對於新類型金融犯罪案件,需要加大政策審查力度,審慎對待案件證據,積極與監管部門、政策制定部門共同研判,為拓寬企業融資渠道、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提供法治支撐。

(二)打造金融風險防控體系,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應當從打擊金融犯罪中汲取經驗教訓,打造完善的金融風險防控體系,以促進金融行業平穩健康發展。

首先,加強政府監管力度,嚴格執行金融市場準入制度,對於不當的投資理財宣傳要及時發現並審查,強化對金融市場的監管。

其次,加強行業自律,金融行業具有較強的專業性,金融機構從業者容易利用公眾與金融市場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而發佈不適當的投資信息,故金融行業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三,加強機構內控,金融機構因項目風險較大,尤其需要關注內部控制的設計、執行和維護,形成設計合理、執行有效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

第四,

加強社會監督,社會監督作為防範金融風險的重要力量,能夠起到及時發現金融犯罪線索,並防止風險擴大的作用,因此應當加強社會監督,激勵社會公眾共同參與防範金融風險。

最後,加強司法聯動,司法聯動是防止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關鍵一環,當前,我院審理了大量金融犯罪案件,這些案件對於防範金融風險而言具有良好的警示作用,能夠為企業和公眾準確提示金融風險點,因此,我院將進一步發揮司法的能動作用,繼續強化司法在防範金融風險中的重要作用,致力於構建完善的金融風險防控體系。

(三)完善懲治金融犯罪協作機制,提高打擊新型金融犯罪能力

金融違法行為的查處往往需要依託工商、稅務、金融等諸多管理部門,特別是在金融創新的大背景下,金融產品的監管涉及的部門將更加廣泛,因此在懲治金融犯罪時,需要依靠多部門配合執法,及時在相應的管理領域內作出行政干預,從而徹底打擊金融犯罪,防止系統性風險的出現。

首先,應當明確金融監管部門與司法部門的職責,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行業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在處罰行政違法行為的同時,對涉嫌犯罪行為的線索,應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以便公安機關及時介入,趁早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

其次,應當建立金融行業與金融監管部門、司法部門之間的溝通聯繫機制,以便在可能涉及金融創新或者金融管理規則不明確的情況下,能夠有效對此類問題進行溝通,明確金融項目規則,保護金融行業發展。

第三,應當推動金融業的信息共享,對於違反金融行業內部管理規定以及涉嫌行政、刑事違法的金融行業從業人員,及時共享信息,推動行業准入機制的建立,促進金融行業隊伍專業化、規範化。

最後,完善懲治金融犯罪協作機制,構建金融行業內部主動規範行為、監管機構主動服務金融創新、司法機關及時打擊金融犯罪的良好態勢。

(四)增強公眾金融風險意識,降低群體性受害可能

我院在審理大量金融犯罪案件時發現,公眾金融專業知識匱乏、風險意識薄弱成為群體性金融犯罪案件發生的重要原因。因此,應當增強公眾的金融風險意識,正確認識金融產品的盈利模式,以提高自身對金融騙局的防範能力。

一方面,金融監管部門、公安機關與司法機關應當主動做好宣傳工作,利用社會公眾投資金融產品風險提示機制,將金融項目的運營模式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醒目提示給社會公眾,以達到提示風險的目的,公安機關、司法機關亦應當利用懲治金融犯罪的契機,就易出現的金融騙局進行警示教育,提示社會公眾警惕不明的金融項目。

另一方面,教育部門、宣傳部門、新聞媒體等各部門應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介,發揮網絡媒介、自媒體的優勢,利用互聯網推送、地鐵、公交車站公益廣告投放等多種形式對金融犯罪的防範知識進行廣泛宣傳,普及金融知識,增強社會公眾風險意識,促使公眾對待金融產品或項目保持謹慎態度,對承諾低收入、高回報、風險低的金融項目保持警惕,降低群體性受害可能。

(五)嚴厲打擊證券領域相關犯罪,保障科創板和註冊制試點工作

目前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首批25家公司已正式上市交易,標誌著中國資本市場又邁出重要一步。為保障科創板及註冊制試點工作的順利運行,人民法院應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嚴厲打擊干擾註冊制改革的相關犯罪。

首先,完善依法打擊相關犯罪領導體制,成立嚴厲打擊涉科創板和註冊制改革相關犯罪領導小組,全面推進對相關犯罪的打擊工作。

其次,深入開展對審判實踐中相關熱點、難點問題的調查研究,進一步加強與證券、金融監管部門、有關司法機關和行業協會的溝通協調,妥善應對科創板運行以及註冊制試點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高金融犯罪的審判水平。

第三,優化刑事處罰結構,確保刑事制裁的效果,對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金融犯罪以及涉科創板的各類職務犯罪分子,適度限制緩刑適用,加大罰金刑適用力度,進一步優化刑罰結構,確保依法懲治的效果。

第四,探索證券領域違法所得追繳、刑事罰金優先用於民事賠償的發還機制,加大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力度,維護證券市場健康運行。

第五,提高專業化審判能力,充分發揮新型審判團隊建設的優勢,選拔專業力量充實金融犯罪審判團隊,負責對涉科創板和註冊制改革刑事案件的審理。

最後,加強與市局經偵總隊、市檢二分院、上海證監局溝通協調,推進案件流轉的規範化、便利化,提高審判質量效率,同時依託“上海法院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探索建立我院證券領域刑事案件大數據系統,梳理類案特點,就證券領域市場運行、監管有針對性地提出司法建議,延伸法院審判職能,參與社會綜合治理。


來源:上海高院 2020-04-01 19: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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