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廣東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規範公佈(附通知全文)

新政!廣東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規範公佈(附通知全文)

通知正文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於建造住宅及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事關廣大農民居住權益,對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意義重大。根據《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農發〔2019〕11號)及《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現結合我省實際,就規範我省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請審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明確各級各部門審批管理職責

建立部省指導、市縣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宅基地管理機制。各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要主動入位,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相關政策,指導和督促基層開展工作。市縣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統籌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鄉鎮政府、村級組織依法履行職責。縣鎮政府承擔屬地責任,鄉鎮政府要充實力量,健全機構,切實承擔起宅基地審批和管理職責。村級組織要健全宅基地申請審核有關制度,確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開、公平、公正。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和宅基地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佈局、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利用;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及時將農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報同級自然資源部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規劃許可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佈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依法辦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動產確權登記。各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部門要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做好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宅基地用地規模指標、農村地籍調查數據、宅基地確權登記頒證等信息共享互通,推進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


二. 依法規範審批管理流程

依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使用林地的要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鄉鎮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屬地責任,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組織做好農村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有關工作,為農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一)宅基地分配原則。農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嚴格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繼續沿用省規定的面積標準。農村村民應嚴格按照批准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佔用宅基地。經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我省宅基地面積標準保障農村村民戶有所居。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完善以戶為單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資格的具體條件和認定規則,消除公安分戶前置障礙。農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層高和建築面積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作出限定。

(二)規範村級審核。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申請後,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討論並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麵積、擬建房層高和麵積等情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農戶申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審查。村級組織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徵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政府。如果沒有組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則由村民向村民小組提出申請,依照上述程序辦理。沒有分設村民小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由村級組織辦理的,農戶直接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公示後,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政府。

(三)規範鄉鎮審批

。鄉鎮政府要依託鄉鎮行政服務中心等平臺,建立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或整合相關資源力量集中辦公的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聯審聯辦制度。審批過程中,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佈局要求和麵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是否經過村組審核公示等,並綜合各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審批建議;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涉及林業、水利、電力等部門的要及時徵求意見。不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由鄉鎮政府根據各部門聯審結果,對農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出具《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各地要公佈辦理流程和要件,明確材料審查、現場勘查等各環節的崗位職責和辦理期限。各地可根據上述原則要求,探索建立適合當地工作實際的審批管理制度。審批結果應及時公佈。鄉鎮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臺賬,有關資料歸檔留存,並於每月3日前將上月審批情況報縣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備案。鼓勵各地加快信息化建設,研發農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實現數字化管理。

(四)嚴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鄉鎮政府應推行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審批管理“五公開”制度,落實村莊規劃、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審批結果、投訴舉報方式公開。全面落實“三到場”要求,鄉鎮政府應及時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進行實地審查,做到申請審查到場、批准後丈量批放到場、住宅建成後核查到場,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通過驗收的農戶可以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各地要依法組織開展農村用地建房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規劃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指導村級組織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設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


三. 工作要求

(一)優化細化工作流程。各縣(市、區)要細化優化審批工作程序和辦事指南,要對現行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辦事指南、申請表單、申報材料清單等進行梳理,參照農經發〔2019〕6號文通知的附件表單,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簡化和規範申報材料,在本通知實施之日起2個月內建立健全本地宅基地審批管理制度。有宅基地管理任務的街道參照鄉鎮政府執行。


(二)嚴肅工作紀律。堅決杜絕推諉扯皮和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防止出現工作“斷層”“斷檔”。對工作不力、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法嚴肅追責。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廳將適時開展監督檢查。各地級以上市要加強協調指導,貫徹落實情況請於2020年6月10日前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廳。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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