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12天工資僅111元,哪能“甩鍋”員工共擔虧損

打工12天到手工資僅111元,這是來自山西太原一名大學生的投訴。便利店督導的解釋是,店面盤點虧損5000多元,按照規定要由員工來攤,扣了570元。甚至還說:“招聘的時候你們就該問清楚,現在公司就這樣一個制度,你們不知道,不代表不扣錢。”

打工12天工资仅111元,哪能“甩锅”员工共担亏损

圖據梨視頻截圖

便利店督導的說法,既違背情理,又不符合法理。

儘管大學生是利用寒假到便利店打工,但每天工作時間並不短。據報道稱,平均每天工作時長超過10個小時,甚至還有好幾個夜班。按山西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8.5元計算,僅按每天8小時計,12天也應該是1776元。而且,最低工資標準還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便利店明顯未能達到最低工資標準。

哪怕是寒假工,便利店招工時也應當明確說明用工的相關情況,包括用工時間、地點、工作方式、工資待遇、責任承擔等問題。在這些問題上雙方需達成一致,而後員工按照契約提供勞動。不能說員工沒問,自己就可以不說。顯然,便利店在招工之初並沒有盡到其說明的義務,而是在損失發生後,才抬出所謂的公司制度,讓員工來分擔,違背了意思自治,強加不平等“條約”,不符合常理。

事實上,虧損由全體員工分擔,根本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公司的這一措施若旨在促使員工認真工作,以免給店鋪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店鋪在經營過程中正常的損耗理應由店鋪自行承擔。如果因員工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由該員工分擔是合理的,而在員工並無過錯情況下產生的損失,由全體員工分擔則無任何依據。店方也沒有指明大學生有何具體過錯。

再者,風險共擔是以利益的分享為前提的。即使在合夥企業中,也不存在不分享利益,而僅承擔責任的情形。就像權利與義務無法分割一樣,利益與風險也是共存的。便利店與兼職大學生僅僅是短期的僱傭關係,不是合夥人。所以,不存在便利店的收益由員工共享的情況。沒有利益分享為前提的風險承擔,完全是無情無理,以勢欺人。

企業、店鋪的經營必然會存在風險,誰也無法保證始終盈利。經營不善或遇到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虧損是正常現象。遇到經營困難時,店家應通過更加高效的管理、更好的服務等措施改善狀況,而不是通過“甩鍋”的方式拉上員工來承擔風險。

大學生在兼職工作時也應當擦亮眼睛,知悉工作的相關問題後,最好與用工單位訂立合同,明確權利與責任,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周慧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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