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湖检察院公诉人在停车场开庭

2020年3月31日上午,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区法院停车场参加庭审,对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韩某今年73岁,因无智能手机,无法注册“一码通”,也不能提供社区出具的健康证明。为了严格执行我市“一码通”政策要求,防止疫情扩散,同时确保审判活动的正常开展,莲湖检察官参加了一起特殊的庭审,庭审活动在法院停车场内举行。在用桌椅临时组建的法庭上,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都有序进行,公诉人出示了证明被告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证据,并发表了公诉意见。最终起诉书认定的全部犯罪事实、公诉方所有证据及量刑建议均被法庭当庭予以采纳。法庭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韩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当前正处在抗击疫情的关键阶段,莲湖区人民检察院将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执行西安市有关抗疫的各项规定,确保抗议和办案两手抓、两不误,为抗击疫情取得最终胜利作出应有的贡献。(拟文: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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