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元一盒的口罩最高賣到198元!“奸商”被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5元一盒的口罩最高賣到198元!“奸商”被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口罩等防護用品成為緊缺的防疫物資,一些不法分子為此不惜以身試法。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二批8個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鬨抬口罩價格案中,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利用口罩緊俏的“商機”,坐地起價,最高漲價幅度竟達28倍。

利用口罩緊俏“商機”

坐地起價漲幅達28倍

被告人謝某某系被告單位上海某工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者。2020年1月初,該公司以每盒5.125元的價格購入一批一次性使用無紡布口罩(規格:50只/盒),在公司網絡店鋪以每盒7元的價格銷售。

1月23日至29日間,謝某某將上述口罩的銷售價格,陸續漲至每盒21元至每盒198元不等,累計銷售1900餘盒,銷售金額17萬餘元,違法所得16萬餘元。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上海某工貿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謝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口罩價格,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依法從嚴懲處。

鑑於被告單位、謝某某具有坦白、全部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等情節。據此,法院於2020年3月23日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上海某工貿有限公司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18萬元。

對於該案的裁判要旨,最高法介紹,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護用品價格的行為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不僅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還製造或加劇了恐慌性需求,破壞社會秩序,嚴重影響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雖然超出有關價格管理規定,但幅度不大,違法所得不多,對疫情防控沒有重大影響,不應當納入刑事處罰範圍,可以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具體到本案,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利用口罩緊俏的“商機”,坐地起價,最高漲價幅度達28倍,違法所得數額大,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網上謊賣口罩幾天騙近百萬

全花在網絡賭博

此次發佈的8個典型案例中,還包括馬某某網上發佈虛假口罩銷售信息詐騙財物案。

2020年1月28日至2月3日,被告人馬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民眾急於購買口罩的心理,通過網店、微信發佈其有口罩貨源的虛假信息,併發送從網上下載的生產廠家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檢驗報告等材料,先後騙得張某某、曹某某等9名被害人的口罩款合計93萬餘元,所騙錢款均被馬某某用於網絡賭博。2月3日,馬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在突發傳染病疫情防控期間,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發佈虛假信息,假借銷售防疫物資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應依法從嚴懲處。

鑑於馬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據此,法院於2020年3月17日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最高法介紹,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中,口罩詐騙案件佔比達40%左右,其中以電信

網絡詐騙案件為主。本案被告人利用疫情期間人們急需口罩的心理,通過電信網絡實施詐騙犯罪,短短几天時間即從多名被害人處騙取93萬元,達到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其無法退賠,但具有自首等情節,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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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新聞 記者 趙倩 高鑫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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