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存續期間,5年的週末加班費能補償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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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職場問題,職場工作有很多單位在員工工作時間上打勞動法的擦邊球,就你的問題我總結了勞動法裡的關於加班工作待遇支付的幾點規定,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一、依據我國《勞動法》相關規定,若用人單位需要勞動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同時該法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上述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你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t同時,加班費應不低於工資的150%。

二、我國勞動法規定企業按照以下規定計算加班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打12333電話投訴,該電話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電話。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裁決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四、工作時間嚴重超時,按《勞動法》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a.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b.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c.加班工資的計算: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工資×150%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200%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300%你可按上述方法詳細計算你應得的加班工資。2、先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投訴,按《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同們有責任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糾正。3、如還不行,可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但仲裁後你今後的工作會很被動,要權衡利弊。

五、《勞動合同法》第30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六、《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奔跑的行者


題主講的問題是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能否討回5年來的週末加班費。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職期間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是不受限制的,另外《勞動仲裁法》也有同樣的規定。但是,如果終止了勞動合同,就有仲裁時效的限制,也就是從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往上追溯一年的申請仲裁的正當合法權益會受到勞動仲裁委的支持,否則超過一年的就不支持。

針對題主的問題,我建議先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就提起勞動仲裁。同時我也認為,題主這種情況最好還是不要與公司進行協商,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反而更利自己。記得要有足夠的證據,如考勤表,工資單等直接證據,畢競5年了,證據是關鍵,也就是說誰主張誰舉證。

好了,就把我的膚淺認識分享一下,希望對題主有點幫助。


舉水浪滔


依據我國《勞動法》相關規定:若用人單位需要勞動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該法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上述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加班費應不低於工資的150%。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你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題主要求企業支付五年的加班費是不受支持的,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時效有規定,只有一年的時效,如果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後,又到法院起訴,可以按照民訴的時效追討2年。但是有時法院不按民訴的時效,而按勞動爭議的時效,也有法院執行高法的意見,按照連續侵權,就可以追討到入職之日。我要說的是,法院和法院執行的標準是不一樣的,包括勞動仲裁也可能執行高法的意見。 在判決過程中,仲裁員或者審判員要考慮的比較多,比如你單位本身的情況,如果效益好,也許會多判一點。

總之,先和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再申請勞動仲裁,不過自己一定要做好證據的收集,包括工資發放銀行流水、考勤記錄、勞動合同這些。還有就是做好長時間和企業鬥爭的思想準備,畢竟公司耗得起時間,你個人未必有時間精力還有經濟基礎和企業周旋,這也是很多企業明知違法,但還是不怕員工舉報的原因,畢竟時間成本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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