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根据第九届董事局第六十次会议及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及授权,申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20年4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68号)文件,对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宜批复如下:
一、核准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8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授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三日
本文源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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