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情”並用 十年積怨終化解

近日,江海區檢察院在辦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中,主動作為,通過充分發揮調查權和多次釋法說理,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為這歷時十年的民事糾紛劃上完美句號。

“法理情”並用 十年積怨終化解

案情回顧

該案中,申請人A塑料廠的投資人吳某光和B五金廠的投資人吳某濃原是親戚關係。2008年至2010年期間,A塑料廠分次向B五金廠銷售不同規格的包裝塑料袋,B五金廠斷斷續續支付部分款項後停止剩餘貨款的支付,雙方關係逐漸惡化。由於多年追討未果,A塑料廠無奈之下於2018年8月起訴至法院,但因B五金廠缺席審判加上其他法定事由,經過一審和再審申請後,A塑料廠的訴求仍無法實現。因此,A塑料廠向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依法調查,核清事實

“法理情”並用 十年積怨終化解

由於B五金廠早已停止作業並搬離原址,該廠投資人吳某濃至今下落不明,而A塑料廠也無法提供對方當事人任何身份資料和聯繫方式,僅憑A塑料廠一方提供的《送貨單》《進倉單》等單據難以核查案件的全部事實。承辦檢察官積極履職,堅持走訪調查,通過前往公安部門、工商部門、社保部門、多個社區居委會等相關單位調取資料,多番周折後,終於從《送貨單》上B五金廠的其中一名簽收人黃某某入手,找到該廠投資人吳某濃。通過詢問,其承認B五金廠與A塑料廠購銷塑料袋和拖欠貨款的事實,但其辯解拖欠貨款的理由是A塑料廠沒有開足銷售發票,且態度強硬,堅決不願意還款。

以理服人,定紛止爭

“本案的債權債務長達十年,申請人多次情緒激動並揚言要上訪和尋求媒體,如不妥善處理,不但不利於債權人實現債權,亦會影響社會穩定,但啟動抗訴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且存在訴訟風險,當事人雙方也耗時費力,促成雙方和解是最優的解決辦法。”——承辦檢察官指出。

“法理情”並用 十年積怨終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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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辦案思路後,承辦檢察官主動與雙方當事人聯繫,使雙方初步達成和解意向。由於雙方當事人對當年拖欠貨款原由始終耿耿於懷,且欠款歷時太久,在還款利息、還款期限和稅收方面爭執不下,矛盾一度激化,調解難度極大。為進一步化解雙方分歧,承辦檢察官抓住矛盾癥結所在,從事實、證據、責任、訴訟成本等方面出發,引導當事人換位思考,讓其充分認識到理性看待問題比惡性的“鬥氣”更能解決問題。通過多次釋法說理,雙方當事人逐漸放下怨恨,為下一步矛盾的解決打下基礎。

用情感人,巧化心結

我的廠現在被多家企業拖欠貨款導致經營困難,我女兒又身患重病需長期到醫院診療,每月花費不少錢,我真的需要追償這筆貨款用於資金週轉和為女兒治病。

B五金廠早就倒閉了,我現在靠打散賺錢,不定期有工作,月收入微薄,還要供女兒讀大學,實在一下子無法拿出一筆錢來償還逾期貨款。

“法理情”並用 十年積怨終化解

面對雙方當事人的難處,承辦檢察官一方面全程用心傾聽,另一方面耐心疏導,勸說雙方當事人理解對方的困境,籍此打破當事人心理防線,緩和雙方激動、對立的情緒,引導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協商,積極解決問題。經過不懈努力,最終促成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吳某濃分期償還合理的款項給A塑料廠直至清償貨款為止,減輕了吳某濃的還款壓力,更解決了A塑料廠的燃眉之急。

至此,雙方心結終於打開,並對區檢察院表示非常感謝,申請人也同意不再上訪纏訴。

司法也是有溫度的!

本案的圓滿辦結,充分體現了樹立雙贏共贏多贏監督理念的實踐意義,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和節約訴訟資源的基礎上,切實維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保障了小微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取得了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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