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錢了該不該開票?稅前扣除該不該有票?

財務日常兩個出現頻率非常高的問題。


作為收錢的一方,收到一筆錢,是否可以開具發票?

作為支出的一方,支出一筆款,到底該不該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其實這兩個問題是一個問題,只是站在不同的角度來看待,如果收錢一方不該開發票,那支出的一方自然也就沒法取得發票。


01該不該開票怎麼判斷?


銷售一批貨物開不開票?提供修理修配勞務開不開票?當你看到這些問題時候,你會覺得很低端,當然要開票,這不是都是常識嘛。


之所以是常識,是因為我們經過長期的實踐浸潤,對於一些非常熟悉的業務已經不用思考,也不用去找條款,就自然而然的認為它就應該是這樣的。


再比如,給職工發工資,職工收到錢,職工需不需要開發票給公司?這個你也可以不假思索的答覆,不開。


因為你也從來沒見過或者沒聽說過那個職工拿工資還要給公司開發票這一說。


但是對於一些不經常遇到的業務,我們平時很少接觸的業務,當有人讓你開票的時候,你就有點不知所措了,我收到這筆錢該不該開發票呢?


向下面這位朋友問的,公司收到一筆延期支付貨款的利息費,開不開發票?


收錢了該不該開票?稅前扣除該不該有票?

收錢了該不該開票?稅前扣除該不該有票?


這些事項亦或說我們收到這些錢了,我們平時很少遇到,亦或說從來沒遇到過,那能不能開發票?怎麼開發票?在常識的腦海裡怎麼也想不起有這個經驗了,所以就卡殼了。


開不開發票,關鍵是看銷售行為是否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如果屬於那肯定是需要開具發票的。如果不屬於應稅項目的理論就是不應開具增值稅發票,因為其本身無需繳納增值稅。


客戶支付的逾期貨款利息,我們來分析一下,首先合同肯定是成立的,也正常履行,經營業務實際發生,只是客戶沒有及時支付貨款,法院判決除了支付貨款還需要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


購買方支付給銷售方,銷售方也提供了相應的應稅服務。


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增值稅的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所以,這裡的延期支付貨款的利息構成了增值稅的銷售額,應該計稅繳納增值稅,當然也就可以開具發票。


如何開呢?主要就是一個編碼的選擇,價外費用的開具編碼選擇和業務一致的編碼,名稱上可以直接如實開具,比如這個案例是銷售貨物,那麼編碼就選擇對應貨物銷售的編碼,名稱可以寫成延期付款利息。

財務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頭爛額不知如何解決的問題呢?

2


那我們再來看看關於違約金的開票問題,違約金的性質是一種補償,補償對象是違約方因為未履行合同業務而給其他締約方造成的損失。


未實際發生經濟業務


購買方支付


這種情況很多,比如定金,如果沒履行合約,銷售方要沒收其定金,而這個時候業務尚未發生,銷售方也沒有提供應稅行為。所以,取得的違約金不需要開具發票,開具收款收據即可。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8第28號公告的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於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簽訂的合同、支付憑證或判決書等其他生效的法律文書)作為憑證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所以這個情況下,支付方憑藉相關的合同,收款收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即可。


銷售方支付


比如由於銷售方違約無法正常供貨,而向購買方支付一筆違約金,購買方並未向銷售方提供任何應稅服務,也不需要開具發票,銷售方憑藉付款憑證、合同等外部憑證即可稅前扣除。


經營業務實際發生


購買方支付


這個時候購買方支付的賠償款屬於價外費用,應該開具和業務一致的發票。


銷售方支付


如果單獨簽訂賠償協議,銷售方單獨支付,因為購買方並未提供相應應稅行為,所以也不需要開具發票。


如果不單獨支付,而採取銷售折讓方式,那麼這個時候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即可。


3

當然,不徵稅本身是不應該開具發票的,但是一些特殊情況,也允許開具發票。


這裡主要指的下面這是十三類情況。


收錢了該不該開票?稅前扣除該不該有票?

按照28號文的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於應稅項目,但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02該不該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何判斷?


1


支出了一筆錢,到底是否需要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時候是否需要納稅調整?


平時我們購買商品,購買服務,如果有人問你稅前扣除是否需要發票,你都會不假思索的說,這個還用問?當然需要發票。


但是當我們支出的是銀行手續費呢?我們支付了一筆賠款呢?員工出差坐飛機發生的退票費支出呢?


這些需要以發票為稅前扣除憑證嗎?當大家遇到這些問題時候就有點不那麼自信的回答需要或者不需要了。


2


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28號公告明確強調,發票並不是唯一的扣除憑證,但是對於支出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對方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我們就應該取得發票。


所以在判斷支出是否需要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時候,與其時候我們在探討一個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問題,不如說我們在要判斷的是該業務是否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


所以你看,這個和銷售方收到錢是否應該開票是不是一個問題的兩個角度,這裡的角度是支付方能不能取得發票?


長期被我們習以為常,直接以銀行回單列支的財務費用,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其實就必須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根據「財稅2016年36號文附件1註釋」。「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託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銀行提供了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屬於增值稅應稅行為,其就必須開具增值稅發票,作為支出一方的企業必須以發票作為合法的稅前扣除憑證。


如果,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僅僅以回單入賬那肯定存在被納稅調增的風險「當然這個在實踐中稅務局有執法寬鬆程度的把握,畢竟目前銀行手續費發票開具有著很大困難,主要是零散、繁多」。


又比如退票費,財稅[2017]90號明確規定,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等收入,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既然規定其屬於增值稅納稅範圍,那麼企業實際支出的退票費也需要以發票作為扣除憑證。


3


當然,還有一些特殊情況,收款一方收到錢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理論是要應該開具發票的,但是他開不出來發票。


那麼這種情況,購買方可以以收款憑證為稅前扣除憑證,不受限於發票的取得。


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


當然這裡起徵點就是按次300-500,目前基本都是頂格執行,也就是每次500,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都是按次納稅。


03

總的來說,收到一筆錢能不能開票,你得判斷這筆收款是否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屬於的話,當然就應該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是可以開具發票的。當然特殊情況,比如個人提供小額零星業務開票存在困難,也不會主動開票。


相應的對於購買方,這項支出當然也是增值稅應納項目,按照28號公告要求是應該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


當然,支付給個人提供的小額零星業務的也可以不用發票,用支付憑證替代作為合法的稅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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