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社會保障性住房
還惡意轉讓
當初的一個決定
讓兩對夫婦多次對簿公堂
雙方的生活都因此受到了影響
近日
湖里區法院就審理了
這樣一起合同糾紛
為了當初的一份協議
雙方官司打三年
2010年8月
吳先生購得位於
高林居住區的一套保障房
面積近70平方米
總房價約48萬元
一個多月後
吳先生和妻子便與陳氏夫婦達成一份《有償贈予協議》——房子以吳氏夫婦的名義購買,並申請公積金貸款,首付款14餘萬元和後續每月的按揭款由陳氏夫婦承擔,另外還須付6萬元的“房屋贈送費”。
當時,吳先生已有住處,而陳氏夫婦需要一個家,雙方為此都挺滿意。
變故發生在2015年
吳先生的單位
認為吳先生獲得了保障房
要求其退單位房產
吳先生只好搬家
漸漸地
吳先生對當初的
“有償贈予”決定感到後悔
但始終與陳氏夫婦協商不成
2017年3月
吳先生和妻子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協議無效並判令陳氏夫婦騰房。經過一審、二審,法院認為,雙方協議的實質是買賣協議,雙方明知是社會保障性住房,還惡意轉讓,為無效合同。這場官司以吳氏夫婦的勝訴告終,但實際執行起來有難度。2018年7月,吳先生返還了6萬元的“房屋贈送費”,經過法院強制執行,2019年1月,房子交到吳氏夫婦的手上。2019年6月,吳先生又將陳氏夫婦支付的首付款歸還他們。
陳氏夫婦認為自己吃虧了,他們隨後向法院起訴,要求拿回這些年支付的銀行貸款及損失。他們說,多年過去了,房價漲了,即使拿回了首付款、貸款和贈送費,但已買不起房了,他們應該得到相應的補償。
而吳氏夫婦則提出反訴,他們認為,對方住了8年,應該按照一定的租金標準支付佔用費,還應結清物業費、公維金。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分別對房產的價值以及歷年租金進行了評估。
原被告均有過錯
按比例承擔責任
那麼
法院到底怎麼判呢?
法院審理認為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陳氏夫婦主張返還銀行貸款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住房期間的物業費、公維金、水費應由陳氏夫婦承擔。但該房產本就不得出租,因此吳氏夫婦要求對方支付租金損失,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雙方明知房產不得轉讓仍簽訂協議,而吳氏夫婦多年後又違背信用收回房子,所以對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吳氏夫婦承擔60%,陳氏夫婦承擔40%。根據評估,房子和當初的差價達95.67萬元,這部分可以認定為合同無效產生的經濟損失,吳氏夫婦應賠償其中的60%。另外的評估費用也照此比例承擔。
目前,湖里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吳氏夫婦向陳氏夫婦返還銀行貸款13.14萬元並支付房產差價損失57.40萬元。陳氏夫婦應支付物業費、公維金等共計1319.7元。該判決目前尚處於上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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