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證據在無罪辯護律師眼中都是活的系列四》“口供”審查

《刑事案件證據在無罪辯護律師眼中都是活的系列四》——“口供”證據合法性審查:第一次“口供”竟然沒有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權利義務不能做出合理解釋排除,採納被告人當庭陳述

《刑事案件證據在無罪辯護律師眼中都是活的系列四》“口供”審查

我的兩次無罪辯護及經最高院核准法定刑以下判處經歷,告訴我刑事案件證據都是活的。今天說說“口供”(即被告人供述)合法性審查。

法律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同時規定:首次訊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被訊問人相關權利和法律規定的,應做出合理解釋,否則不能採納。

《刑事案件證據在無罪辯護律師眼中都是活的系列四》“口供”審查

我的一個判決無罪案件,其中一個有力攻擊點:就是發現“口供”竟然沒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質證時,對法官講請求控方對此作出合理解釋,否則,以被告人當庭陳述為準。控方不能做出合理解釋。成為有力轉折點。

《刑事案件證據在無罪辯護律師眼中都是活的系列四》“口供”審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