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时节寄哀思,莫让“火灾”添“新愁”

清明时节寄哀思,莫让“火灾”添“新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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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时节寄哀思,莫让“火灾”添“新愁”


一年清明又将至,人们面对仍未消遁的新冠肺炎疫情,不减对逝去亲人的哀思,已开始准备各类祭祀用品以便清明时节追怀先祖。3月29日,云南楚雄一男子李某回家上坟引发山林火灾,过火面积达100余亩。当地党委政府迅速调集6支专业队伍、应急人员和干部群众260余人前往扑救,经过10余小时才将火扑灭。经查,山火是因李某随意丢弃烟头而引发。我们赞叹华夏子孙不忘祖宗恩德的这种优良传统,但也同时提醒人们在表达哀思时,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莫在焚香烧纸时引发"火灾",以免触犯法律法规,给自己招致"新愁"。


案例一


案情回顾


2017年,年近六旬的姚某在自家村南给其叔上坟烧纸,因当天风大,加之姚某自己的疏忽大意,坟头上的枯草被点燃并迅速引燃了旁边沟渠里的枯草,火势沿着沟渠并借着大风越来越大,很快点燃了沟渠旁边的果园,姚某本人虽全力扑火并喊来村民帮忙,仍造成本村村民曹某、王某共计640棵果树死亡,姚某本人在救火中也造成烧伤。事后,姚某本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十五日,曹某、王某也向姚某提出了损害赔偿。因姚某未与曹某、王某就损害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曹某、王某遂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被告姚某年龄已近六旬,没有收入能力,且在救火中受到烧伤,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姚某向原告曹某、王某共计支付5000元,解决了姚某因失火引发的这一"愁事"。


法官说法


“此案中,姚某虽然在救火中烧伤并被拘留十五日,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其应当承担因自己过错造成的火灾损失。另外,姚某自觉很倒霉,但是她也非常幸运,因为有村民及时帮助灭火,才未造成更大面积的果树着火,否则姚某就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失火罪被判处刑罚。”所以,大家清明时节上坟祭祀时,一定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切莫因自己的疏忽大意引发“野火”,触犯法律法规。同时,我们也呼吁大家采用鲜花祭祀、植树祭祀等更安全环保的方式表达对先人的哀思,既维护了青山绿水,又感念了祖先恩德,何乐而不为呢。


案例二


案例回顾


2018年2月11日上午,李某前往西峡县回车镇某山岭烧纸祭奠时,因疏忽大意引起山林失火。经西峡县林业勘察设计队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森林火灾现场过火面积为36769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为7580平方米,林地面积为29189平方米。同年4月2日,李某到西峡县森林公安局主动投案。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符某、吕某等人被烧毁的树木补偿款共计2万元。西峡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上述案例中,当事人都因过失引发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因为过错造成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三


案情经过


2018年2月12日上午,被告人胡某独自一人登上梁化镇某村山顶,在一处长满杂草的空地吸食香烟,不久其左手夹着的香烟点燃了周边杂草燃起明火,胡某随即用脚踩、树枝扑火等方式试图扑灭明火,但火势迅速向四周扩散失去控制,胡某遂下山并报警救助。这场森林火灾被消防队员扑灭后,经有关部门鉴定,上述火烧迹地为林业用地,过火面积共1103.8亩,其中有林地1044.6亩,无林地59.2亩。过火林地树种包括马尾松、阔叶林、桉树、果树。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林地1044.6亩,超过2公顷,其行为构成失火罪。结合被告人胡某失火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等量刑情节,依法以失火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防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其他造成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胡某虽构成失火罪,但其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鉴于其村村委请求对被告人胡某从轻处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案例四


案情经过


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邹某甲与其兄邹某乙一行四人到安墩镇某村的一座山上祭拜。期间,邹某甲用燃烧的香点燃2排爆竹,燃放的爆竹引燃土坟前的杂草,火势迅速蔓延。邹某甲随即打电话给村委干部,后村委干部组织村民将火扑灭。经林业研究所调查,邹某甲造成森林火灾的火烧迹地为林业用地,过火面积122.9亩,其中有林地83.9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案发后,邹某甲及其亲属已赔偿7户村民被烧毁林木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违反森林法规,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邹某甲积极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甲此次系过失犯罪,且系初犯、偶犯,结合其认罪态度、造成的后果以及家庭情况,适用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


中华民族崇孝文化源远流长,也是民族精神的重要体现。清明节缅怀纪念先人本是维系家族纽带,增强家庭认同的有效方式,然而不恰当的纪念方式不仅无法表达对先人的敬意反而毁坏公共资产,甚至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春季干燥少雨,草木易燃,属于火灾高发期,而且一旦发生火灾,很容易加速蔓延,在上坟祭祖的过程中,一定注意防火防灾。摒弃不文明的祭祖方式,代之一捧鲜花,一杯清酒,甚至一个鞠躬,几句话语,都是寄托哀思的有效方式。


案例五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4日13时许,被告人梁某和另外4名家族成员在新兴县天堂镇“屋背山”进行扫墓祭祖。在拜祭祖坟的途中梁某点燃鞭炮,燃放的鞭炮很快引燃了周围的杂草,火势一下子失控,不慎引起森林火灾。山火发生后被告人梁某和另外两名家族成员实施救火,后拨打电话报警。经消防人员奋力扑救,山火被扑灭,但已造成不可逆的损失。经鉴定:火场总面积达1088亩,受害森林面积(有林木面积825亩),立木蓄积量1990立方米。

案经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过失导致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达825亩(55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梁某被告人梁伟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且为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吴某某协商解决赔偿事宜,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新兴法院判处被告人梁某犯失火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中涉及的罪名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放火罪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二)失火罪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提醒


1.清明祭扫时,请先清理周围可燃物,需要燃烧的香烛纸张应使用焚烧桶、金属容器,并进行现场守护,防止灰烬复燃飞火引发火灾。

2.祭扫时遇到大风天,请勿在山林间烧纸、燃烛、点香、燃放爆竹。

3.祭扫时远离高压输电线路、公共建筑、易燃易爆场所,防止引发火灾,造成重大损失。

4.扫墓祭拜结束后,应检查四周有无未熄灭的火源,及时清理未燃尽的香烛、鞭炮、烟头和灰烬,做到人走火熄。

5.一旦发生火情,应就近利用树枝等进行扑救,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


清明时节寄哀思,莫让“火灾”添“新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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