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调包”支付指纹 盗取老板近15万元

由于指纹识别转账功能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偷梁换柱,偷偷“调包”支付指纹,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商家钱财的目的。近日,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苏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4.71万元。

南宁市某汽配店的汽修配送员苏某嫌上班工资低,上班不认真,被老板多次批评。苏某心理很不平衡,总想着找点门路发财。

2018年12月26日,刚被老板责骂的苏某在修理店休息,发现老板外出,没带手机。苏某之前曾偷看过老板的支付密码,于是试着在手机上设置了指纹识别转账功能,接着他通过老板的微信转了8000元到自己的微信钱包里。

此后几天,苏某忐忑不安,害怕事发,但老板根本没发现。

这不就是发财之道吗?苏某的胆子渐渐大了起来,只要老板不在,苏某就用同样手法从老板用于收款的手机上转钱到其本人微信账户上。由于每次转走的款额不是特别大,老板认为是店里的开支,一直不在意。

2019年1月31日,苏某辞职。辞职后的苏某仍一次次来到汽配店,用同样的手法转走钱财。同年4月14日8时许,苏某又来到汽配店,趁人不注意,以同样手法从老板手机里转走1.6万元。当日8时59分,老板在家中收到银行发来的支付1.6万元的信息,急忙赶到店内核查手机账单,发现有手机微信转账1.6万元的记录。老板查看店内的监控录像,看到苏某拿走手机情形,立即报警。

苏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民警核查,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4月14日期间,苏某多次从老板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账户里转到其本人微信账户共计14.71万元。

兴宁区检察院依法对苏某提起公诉,指控其犯盗窃罪。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苏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

经营者利用支付宝和微信账户收取经营款项时,要时刻警惕收款账户的秘密和安全,要开通余额变动短信提醒,及时掌握账户余额变动情况;不要设置简单密码,防止密码被人轻易破解,不要向无关人员透露支付密码;定期检查收款码是否准确,防止收款码被移花接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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