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老師被控強姦,二人獨處如何取證?

經公安查明,法院認定,2015年10月數學任課老師鄒某做家教,至2016年7月每週上一次課,每次兩小時共1200元,後漲價,截至案發前共支付鄒某補課費大約人民幣16萬餘元。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間,被告人鄒某多次在北京市豐臺區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利用給王某某輔導功課之機,強行對其進行親吻、撫摸,讓王某某為其手淫、口交。2016年12月,王某某要求其父親在家中安裝監控設備。同年12月25日,監控設備記錄下王某某被鄒某強行親吻、撫摸,並拉拽其為鄒某手淫的過程。2017年1月6日,經王某某報警,鄒某被抓獲歸案。

錄像沒有人為改變或者作偽的記錄,記錄下的手淫和口交併不作為認定強姦的證據。

法院認定:被告人鄒某違背婦女意志,多次強行與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應予懲處;鄒某以脅迫方式多次強制猥褻未成年女性,其行為亦已構成強制猥褻罪,應與其所犯強姦罪並罰。被告人鄒某作為具有從業資格的職業教師,亦是本案未成年被害人的任課及家教老師,本應知榮明恥、嚴於律己、教書育人,但其在教學過程中,嚴重違背教師職業道德,多次強姦、強制猥褻未成年女性學生,依法對鄒某從重處罰;同時,根據其犯罪行為持續的時間、次數、對象、手段及其主觀態度等情況,為預防再犯的發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教育環境,依法對其宣告從業禁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鄒某犯強姦罪,強制猥褻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二、禁止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教育工作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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