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型案例:不執行法院判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審理拒執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法典型案例:不執行法院判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1.蔣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公訴案

2.張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公訴案

3.韓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公訴案

  一、蔣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公訴案

——被執行人躲避執行,轉移財產,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林某訴蔣某、胡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於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丹民初字第3538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蔣某、胡XX夫婦向原告林某返還借款50000元。同年12月20日,丹陽市人民法院向被告公告送達了判決書,2014年2月11日發生法律效力,林某於2014年2月14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丹陽市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後,及時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通知書和傳票,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經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詢,發現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但蔣某於2014年1月26日,出售了其名下房產,2014年3月7日收得房款385000元,隨即用該款償還其他債務、以他人名義投資經商以及用於個人生活花銷等。丹陽市人民法院以涉嫌犯罪為由,將該案移送丹陽市公安局立案偵查,丹陽市公安局及時立案,並通過網上追逃,抓獲被執行人蔣某。蔣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前述事實,並清償了對林某的債務。

丹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蔣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被告人蔣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其已於案發後履行了全部執行義務,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處罰,並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依法判處蔣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二)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躲避執行,下落不明,雖然在判決生效前轉讓房屋,但在進入執行程序後收得房款,且所收房款用作他用,並未履行判決義務,具有明顯的抗拒執行的主觀故意,屬於有執行能力而抗拒執行情形,依法應予以刑事處罰。鑑於具有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被執行人判處緩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張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公訴案

——被執行人拒不遷出房屋,謾罵、毆打執行人員,鑑於有從輕情節,依法被判處拘役五個月零十日

(一)基本案情

2012年6月28日,安徽省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法院判決張某與查xx離婚,並將該市大觀區市府路南一 房產的所有權判決給查xx。民事判決生效後,查xx於2013年1月30日申請對該房屋強制執行。2013年5月6日,大觀區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張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告知其要按照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交付房屋,被執行人張某拒不簽收通知書,並對送達人員進行謾罵。2013年10月25日,法院在張某居住房屋處張貼公告,責令張某在指定期間遷出該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將依法強制執行。當天,張某對法院工作人員謾罵,並在屋內手持木棍揮舞,不讓法院工作人員張貼公告。2014年1月14日,大觀區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對張某採取強制搬遷措施,張某情緒激動並毆打辦案人員,致使一名辦案人員嘴部受傷流血。

2015年7月27日,被執行人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後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大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本案系婚姻、家庭糾紛引起且已履行完畢,酌情對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五個月零十日。

(二)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不簽收執行文書,阻礙張貼公告,對法院執行人員,採取謾罵、毆打等方式抗拒執行,致執行人員受傷,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鑑於具有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被執行人從輕判處。

三、韓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公訴案

——被執行人阻礙人民法院對被執行財產進行處置,導致執行工作無法進行,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朱XX與韓某、康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於2015年3月作出民事判決,判決韓某償還朱XX借款45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朱XX申請強制執行。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向韓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限制高消費令、報告財產令,韓某收到上述法律文書後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案件在審理期間,禹州市人民法院於2014年10月10日對韓某所有的位於禹州市博雅苑一處房產進行財產保全,於2015年10月12日向其發出評估、拍賣裁定書,於2016年1月25日張貼騰房公告,限韓某及該房住戶於張貼公告之日起40日內騰空遷出。騰房公告到期後,被執行人韓某仍拒絕騰房,禹州市人民法院於2016年3月30日對被執行人採取了拘留措施。拘留後被執行人韓某仍拒絕騰房,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2016年5月9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將韓某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有關證據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將韓某刑事拘留,韓某及其親屬與朱XX達成和解協議,並將房屋騰空。

禹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韓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被告人韓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韓某及其親屬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對其可從輕處罰。依法判處韓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二)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拒不騰空房屋,阻礙執行法院對被執行財產進行處置,被拘留後仍對抗執行,導致執行工作無法進行,其行為已經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以刑事處罰。鑑於具有從輕處罰情節,對被執行人依法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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