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吳春紅冤案:不要讓“疑罪從無”只在糾正冤假錯案時發揮作用

據《新京報》報道:16年前,發生在河南民權縣周崗村的“吳春紅投毒殺人案”,他在16年堅持不懈的申訴,投寄了六七封申訴狀後,終於從人生至暗中迎來光明。4月1日上午,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再審,當年被一、二審判定的“殺人犯罪”吳春紅,16年後被改判無罪,正在金華監獄服刑的吳春紅被當庭釋放。


16年前,在吳春紅身上到底發生了什麼呢?回憶過去,我不是為了消費別人的不幸,而是想要通過解剖這個案例,來推進司法的公平,特別是想推動“疑罪從無”的司法理念,在刑事審判的個案中得到切實履行。


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民權縣周崗村村民王戰勝的兩個兒子王某峰(6歲)和王某龍(3歲)先後中毒。在搶救中,王某峰脫離生命危險,而年僅3歲的王某龍卻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法醫鑑定,兩人均為“毒鼠強”中毒。案件發生7天后,民權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宣佈,此案系周崗村村民吳春紅,因瑣事而“投毒報復”王戰勝。

據當年的案卷資料顯示,王戰勝是周崗村的電工,負責全村的用電和收費,村民吳春紅則在周崗村經營著一家帶鋸木材加工廠。2004年11月14日早上,電工王戰勝用村裡的大喇叭催繳電費時,語氣強硬地說了一些狠話。村民吳春紅聯想到自己與王戰勝因安裝電錶和用電問題鬧過矛盾,便自己對號入座,產生了投毒報復的念頭。隨後,吳春紅帶著“毒鼠強”鼠藥,以交電費為名來到王戰勝的家中。在交完電費後,他趁機溜進廚房,將“毒鼠強”倒進了案板上放置的麵粉中。


第二天早上,王戰勝的兩個兒子吃了他用毒麵粉製作的早餐後中毒,造成一死一傷的惡果。然而,令人想不到的是,這個聽起來似乎合情合理的犯罪動機和順理成章的作案過程,竟然純粹是子虛烏有的杜撰。吳春紅在申訴信中說,那天早上,王戰勝在廣播中根本沒說什麼難聽的話,他們兩人之間既無矛盾,更無深仇大恨。兩家的住地也相距很遠,而且,吳春紅的電費早就交過了,沒有投毒害王戰勝的動機。

河南吳春紅冤案:不要讓“疑罪從無”只在糾正冤假錯案時發揮作用


據吳春紅的代理律師介紹,整個案卷除了吳春紅本人的有罪供述,再也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能夠證明是吳春紅報復投毒。甚至連吳春紅到底是投的鼠藥“毒鼠強”,還是農藥“敵害清”,前後供述也不一致。在廚房投毒現場,也未發現任何與吳春紅有關的腳印、指紋或毛髮、鼠藥包裝袋等證據。中毒的兩個孩子,說是吃了用有毒麵粉做的早餐,但提取他倆胃內的食物檢驗,卻無法確定是否是麵粉類物質。兩人到底是因為吃了什麼東西而中毒,至今仍然還是個謎。


雖然犯罪動機過於簡單,犯罪證據嚴重不足,但是,此案還是在2005年6月至2007年10月間,被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又三次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最終,2008年10月,商丘市中院把吳春紅由死刑、緩期執行,改判為無期徒刑。

徒刑由死綬改判無期,看似進步不小,但對吳春紅來說,他要的是無罪判決,洗清冤屈,還他清白。於是,他再次提起上訴。然而,這次上訴,卻被河南省高院駁回,維持了判決。從此,吳春紅及其家人,踏上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的漫長之路,直到16年後等來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改判。


這個荒誕案件的出籠,刑訊逼供無疑是罪魁禍首,這幾乎也是所有冤假錯案的共同惡行。吳春紅之所以在審訊中對警方做出有罪供述,他在《申訴書》中說,是因為當時遭到了辦案人員的刑訊逼供。辦案民警還拿著他老婆的證件威脅他,如果不認罪,就要把他老婆也抓來。當時,他的女兒12歲,兒子才9歲,吳春紅擔心,老婆若被抓進來,孩子無人照顧。在這種情況下,他終於屈服,承認是自己“投毒報復”王戰勝。


當年,在偵查吳春紅“投毒報復”案時,民權縣警方到底有沒有刑訊逼供,這有待於追責程序啟動後的調查結果。但是,僅憑公安機關的刑訊逼供,相對整個冤案來說,還不足以鑄成大錯。吳春紅的冤案,曾被商丘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三次判處死緩,又三次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這說明吳春紅案件的證據嚴重存疑。可惜,最終河南省高院妥協了,沒有在原則問題上堅持到底。2008年10月,在商丘市中院將吳春紅的死緩改判為無期徒刑後,河南省高院維持了這個錯誤判決。這起冤案,民權縣警方的刑訊逼供為始作俑者,檢察院的審查起訴從中推波助瀾,河南省高院對吳春紅案件的“原則”放棄……使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嚴重失守。


河南吳春紅冤案:不要讓“疑罪從無”只在糾正冤假錯案時發揮作用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河南省高院明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三次發回重審,卻為何不直接依法判決吳春紅無罪呢?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這三個部門的職能設計,本來應該是相互制約的。將吳春紅的死緩改判為無期,實際上是公檢法三家達成的默契。在“有罪推定”與“無罪從疑”之間搞折衷,踩“無罪從輕”的蹺蹺板。


“疑罪從輕”的主觀願望,可能是怕“疑罪從無”放跑了壞人,但客觀上,這既是典型的司法懶政,也與“有罪推定”毫無二致,都是產生冤假錯案的溫床。當今世界,“疑罪從無”是現代刑法通行的基本原則,我們不能總是隻在糾正冤假錯案時才“疑罪從無”。“疑罪從無”的司法理念,必須運用到法庭個案的判決之中,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發揮司法判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後防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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