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地鐵施工的釘子戶,要價3000萬,法院有權對其強拆嗎?

【事件經過】

因為拆遷補償談不攏,兩年多來,韓某、劉某的房子一直“屹立”,影響了地鐵的施工。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准許區人民政府對此房屋先予執行。裁定下達第二天後,這幢房屋終於開始拆除。

因地鐵項目建設的需要,區人民政府發佈了《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和對應的《補償方案》。韓某、劉某共同擁有的位於地鐵站規劃區域內的建築面積為287.51平方米的房屋正好在徵收範圍紅線內。

在簽約期內,韓某、劉某沒能與房屋徵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區政府提出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置換兩種補償方式,由吳、李二人選擇。但二人仍舊不服,並提出要3000萬元補償。協商未果,韓某、劉某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被駁回。同年韓某、劉某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決定和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在案件審理期間,區政府申請市中院先予執行《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同時區政府也按照法律的規定作出了書面承諾,並提供了相關的銀行賬號,有餘額為2.28億元的款項做擔保。即使先予執行錯誤,被申請人要求補償3000萬元的條件也能夠滿足。

根據規劃,6號線一期工程擬定按照規劃日期通車試運行,而該房屋所處的地鐵站也在一期交付使用範圍內。目前,不僅該處施工一直停止,而且由於施工場地不足,還影響到該地鐵站東端頭約50米的範圍內無法施工,而這塊片區計劃早就要貫通,該處已然無法按期完工。據介紹,施工方每停工一天,國家經濟損失就高達數十萬元,市委市政府對市民年底通車的承諾也變成泡影,周邊老百姓的出行受到極大困擾。

法院還查明,涉案樓房由西向東的單向兩車道馬路,由於未能拆除,造成交通便道極其狹窄,最窄處僅6.5米,周圍居民怨聲載道。由於無法徹底清除建築渣土,部分斷裂的鋼筋、水泥塊搖搖欲墜,經過該路段的車輛和行人緊貼著危房走,安全隱患極大。

經市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並報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市中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許區人民政府先予執行被訴行政行為,並由區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


阻礙地鐵施工的釘子戶,要價3000萬,法院有權對其強拆嗎?

【法律解讀】

政府可以實施強制拆遷嗎

(一)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二)對於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

(三)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四)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已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過司法訴訟,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除以上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屋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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