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擬任董祕、副總經理,因涉嫌學歷造假被銀保監局否決

《上海銀保監局關於不予許可週秋實董事會秘書任職資格的批覆》【滬銀保監復〔2019〕857號】、《上海銀保監局關於不予許可週秋實副總經理任職資格的批覆》【滬銀保監復〔2019〕858號】均顯示,經查,周秋實的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本科畢業證書與該校證書不符。

高管擬任董秘、副總經理,因涉嫌學歷造假被銀保監局否決

依據《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該局決定不予核准周秋實上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任職資格,並在1年內不再受理對周秋實的任職資格申請。

公開資料顯示,周秋實在上海人壽長期從事的是人力資管工作,並擔任部門總監。

據媒體報道,周秋實是中國銀保監會合並以來,保險法人機構部分高管任職資格申請核准事項劃轉至地方銀保監局後,第一個因學歷虛假問題被監管部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案例。

偽造假學歷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公司發現學歷造假會怎麼處理?

虛假學歷及履歷應造成勞動合同自始無效

(一)勞動者的學歷、履歷是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重要前提條件

從法律層面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可見,單位有權瞭解前來求職的勞動者的基本情況。由於勞動力市場的蓬勃發展和勞動者流動的日益頻繁,用人單位對於前來求職的勞動者的具體情況往往缺乏瞭解,作為證明勞動者所受教育的學歷證明和證明勞動者過往工作經歷的履歷表就成為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以外瞭解與評估勞動者情況的主要途徑。

就事實層面而言,用人單位在對外招聘時,對崗位的學歷要求和履歷要求會作出具體規定,其目的就是為了在短時間內招募到最有可能適合該崗位的勞動者。勞動者除了有了解用人單位具體情況、崗位情況和工資報酬的權利外,對於自身的學歷、履歷等基本情況負有如實陳述的義務。該義務的嚴格履行除反映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外,也體現了勞動者誠實守信的道德品質,更是市場經濟體制公平與效率的價值追求。

同時,作為民事合同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勞動合同也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屬性,即體現雙方意思自治與合意達成,具體而言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雙向選擇。採用欺詐的手段,利用虛假的學歷、履歷足以使用人單位產生錯誤認識,進而導致意思表示的不真實,侵害了其意思自治的權利。對此,《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也有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可以以勞動者學歷、履歷虛假為由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後,其效力自訂立起歸於消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即不存在勞動關係。若勞動者提供了勞動並取得相應的報酬,則可以將雙方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由於勞動合同無可變更可撤銷之說,因此用人單位可以僅以勞動者存在虛假學歷和履歷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三)用人單位可以就勞動者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

對於勞動合同無效的賠償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我國的法律已經確認了過錯方賠償的原則。用人單位如果有證據證明勞動者的欺詐行為對其造成了損害,則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

告別學歷造假,在職提升學歷

途徑一:參加成人高考(每年八月報名,十月全國統考),專科學制2.5年,本科學制2.5年,高起本學制5年。

途徑二:自考,當前最快的成人提升學歷方式,專科1.5年,本科1.5年。

途徑三:網絡教育,報考開通網絡教育教學的院校,每年春季3月和秋季9月各註冊一次。期末考試需到學校指定考點參加。

途徑四:電大,即國家開放大學。專科學制2.5年,本科學制2.5年。全程在線學習與考試。

以上四類型,畢業後學歷均學信網可查。

本科畢業前,可申請學位證書,通過計算機與英語兩門課的學位考試,即可獲得本科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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