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忘續簽,員工獲賠近10萬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裡的用工之日,應當如何理解?勞動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繼續用工的,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資呢?

勞動合同到期忘續簽,員工獲賠近10萬


很多單位在招錄員工時,都會選擇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很多單位一般採用2年或者3年一簽。而現實工作生活中,很多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後,沒有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有的是忘記續簽,有的故意不籤。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單位繼續用工,工資正常發放,社保正常繳納。此時,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懲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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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薛某某於2016年11月入職北京某公司,崗位為化工操作工。2016年11月1日,北京某公司與薛某某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實行8小時工作制,工資為計件工資,每月12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上月工資。合同到期之後,合同到期後,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但薛某某仍在公司上班,公司與仍然支付薛某工資。2019年7月15日,公司車間主管與薛某某發生爭執,爭執中薛某某將車間主管推倒在地,導致車間主管輕微受傷,後公司因薛某某不服從管理,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將薛某某開除。薛某某不服,於2019年8月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72000多元,及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16000多元。

勞動合同到期忘續簽,員工獲賠近10萬


薛某某認為,自己在與人事主管的爭執中,並非因工作原因而產生爭執,不是不服從管理,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應當支付賠償金。且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北京某公司認為,在工作期間,薛某某與自己主管發生爭執,並導致主管受傷,無論什麼原因,都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單位開除薛某某的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單位在與薛某某簽訂勞動合同後,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並不是故意不與薛某某續簽勞動合同,而是忘記續簽,期間薛某某也沒有要求後要簽訂,自己沒有過錯,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勞動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認為北京某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合法。但無論何種原因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繼續用工的,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差額。裁決:北京某公司支付薛某某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的雙倍工資差額98635元。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法院依然判決:北京某公司支付薛某某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的雙倍工資差額98635元。



勞動合同到期忘續簽,員工獲賠近10萬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勞動仲裁委員會與法院都支持了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的請求。一般人我,《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勞動合同期間就終止了,單位繼續用工的,原來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新的勞動關係的建立,應當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沒有簽訂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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