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創業基金貸款,簽訂“創業基金貸款合同”應注意這十一條

申請創業基金貸款,簽訂“創業基金貸款合同”應注意這十一條

創業基金貸款合同

合同編號:

貸款方(以下稱甲方):

證件類型及編號:

聯繫方式: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職務:

借款方(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

工作單位: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方式:

擔保方(以下稱丙方):

身份證號:

工作單位: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方式:

乙方提出的創業方案和項目,甲方已經審查批准,同意給予創業基金貸款(以下簡稱貸款),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貸款金額及用途

甲方將貸款人民幣 元,發放給乙方,專用於幫助乙方創業。

第二條 貸款利息

本款為無息貸款。

第三條 貸款期限

1、乙方對貸款使用期限為 年,貸款期限自簽訂貸款合同之日起計算。

2、貸款本金分兩次發放,第一次從簽訂合同之日起 日內到位,第二次在簽訂合同之日起 個月內到位,每次發放金額各佔貸款總額的 %。

3、簽訂合同 年之日歸還貸款本金。如乙方不能按照期限歸還貸款本金,將由擔保方即丙方負責還款。

第四條 乙方義務

1、乙方保證將貸款用於經甲方批准的創業項目(專款專用),在收到貸款 個月內,開展項目運作;

2、乙方每季度向甲方如實提供一次貸款使用情況報告或項目進展情況報告;

3、乙方應自覺接受甲方的監督(甲方可以委託項目所在地團委對項目進行監督、協調)。

4、乙方有按期歸還貸款的義務,對項目運作經營負直接責任。

第五條 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應在合同生效日起

個月內,按期按合同規定數額向乙方提供貸款。

2、甲方有對乙方的經營進行監督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擔保

丙方用其工資對乙方貸款進行擔保,並對乙方的行為負連帶責任。

第七條 罰則

1、如乙方不能在規定時間內開展業務,或是向甲方提供的情況、報表及其他資料不真實,或者有違反合同有關條款行為,甲方將向乙方發出警告。在收到甲方警告後,乙方在 個工作日內不能糾正時,甲方可要求乙方返還已發放的全部貸款,並要求乙方按商業貸款計算利息(時間自收到貸款之日開始計),並收取每天貸款總額千分之一的罰金。

2、如乙方在發生上述情況時拒不執行合同,甲方可依據情況,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並且將由丙方承擔歸還貸款本金、商業利息和罰金,若丙方拒不執行,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甲方可對擔保財產強制執行。

第八條 合同生效前提條件和生效時間

本合同由取得甲方認可的國家公務員或財政全額列支事業單位人員即丙方提供擔保,並另行簽訂《擔保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合同自三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

1、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

2、未經甲方批准,不可延長貸款期限和更改經營項目,如違反合同規定,將按照本合同第七條處罰。

3、甲、乙任何一方,如需變更本合同的條款時均應及時通知對方和丙方,並經三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4、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時,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和丙方,並就合同解除後有關事宜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是歸還全部貸款本金。

5、在規定貸款時間內,乙方因不可抗力發生改變經營方式、出兌或停業等情形時,乙方應歸還貸款本金,若乙方不能還款,應由丙方負責還款,違約責任見第七條。

6、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變更住所、通信地址時,應在變更後 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其他兩方,否則將按惡意違約處理,按第七條罰則處理。

第十條 本合同後附擔保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與擔保合同相牴觸時,由 方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 法院受理。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丙方各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丙方(簽字):

代理人(簽字):

代理人(簽字):

代理人(簽字):

附件一:《擔保協議》

希望可以幫到你,歡迎留言評論與轉發,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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