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收容制度廢除後,“賣淫嫖娼”人員照樣有法可管!


「注意」收容制度廢除後,“賣淫嫖娼”人員照樣有法可管!

2020年3月27日,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包括《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在內的10部法規從即日起被廢止。

賣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被廢止後,賣淫嫖娼合法了嗎?

當然不是。此後賣淫嫖娼行為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的懲罰是罰款和拘留等。因為賣淫嫖娼行為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所以應該禁止並受到一定的制裁,但是該行為沒有使其他人受到傷害,所以不能認定為犯罪,而只是違法行為。既然沒有犯罪行為,就不應該不經過審判而失去人身自由長達幾個月甚至幾年,這和上位法相牴觸,與法理不符。所有限制人身自由權利的措施,都應該在公正的審判之後,判定為有罪,才能採取。

此後賣淫行為都不涉嫌犯罪嗎?

不是。組織賣淫以及強迫他人賣淫,都是犯罪行為。

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這種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量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為無期徒刑。

協助組織賣淫的,單獨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如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量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所有的嫖娼都不涉嫌犯罪嗎?

不是。

如果賣淫的是十四歲以下的幼女,還是有可能構成強姦罪或者嫖宿幼女罪。如果是十二歲以下的幼女,則不論嫖娼者是否知情,都涉嫌犯罪。勞動教養、收容遣送、收容教育,這些一度徘徊在法律之外,烙刻著特定歷史印記的制度,在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依法治國的時代洪流中,逐步走到了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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