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之后,可否放心购买理财产品?

“九民”之后,可否放心购买理财产品?

撰文 | 李发举 律师


众所周知,九民会议纪要有专章规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裁判思路较之前有有一定调整,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有人据此说,“终于可以放心买理财了”。但这个观点正确吗?

“九民”之后,可否放心购买理财产品?

▲《夺命金》截图,与文无关

论述这个观点之前,需要解释下这个观点的一些背景。九民会议纪要前的司法观点:

1.尊重意思自治,坚持风险自担

在九民会议纪要之前,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司法实践中较为主流的裁判意见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消费者作为成年人,应当对理财产品有风险有一定认知,在此基础上,即使出现了亏损了,也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概括说就是“合同自由,风险自担”。

举例说明,李某去买理财,受到了销售王小姐的热情接待。王小姐大力赞扬了某只理财产品的收益,却对该产品的高风险视而不见。李某据此斥巨资购买了该理财产品。后因理财产品出现动荡,李某血本无归。根据之前的裁判思路,在没有证据证明理财产品发行、销售等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李某只能自担风险。

2.签署风险知悉单,卖方机构就尽了提示义务,不承担责任

实践中,消费者去购买金融产品时,最终都会签署“风险知悉单”,即卖方机构会让消费者手写“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在之前的裁判思路中,法院一般会据此认定卖方机构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消费者是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购买与否的决定。因此,即使出了风险,也应当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九民”之后,可否放心购买理财产品?

▲《夺命金》截图,与文无关


九民会议纪要的观点:

1.明确卖方责任,买方风险自负的前提是卖方尽责

九民会议纪要第72条规定了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只有在卖方尽职尽责,在销售各种金融产品时,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消费者。九民会议纪要也认可消费者风险自担的观点,但是要求卖方机构要确保金融消费者已经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和投资活动性质,并在对风险明知的基础上做出的购买选择。易言之,卖方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同样是前面的例子。销售方要保证李某已经充分了解了所推介产品的性质和风险,在此基础上,李某自愿冒着本金全无的风险,购买金融产品。如若不然,一旦产生损失,销售方将面临赔偿李某本金和利息的责任。


2.签署风险单不意味着卖方已经免责,卖方免责前提是自证已经尽责

九民会议纪要第76条规定,卖方须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这是消费者自主决定投资与否的关键。卖方简单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的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卖方的抗辩。

于此同时,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消费者只需要对损失购买产品、遭受损失的事实进行举证,而无需举证证明卖方存在过错。相反,卖方则需要对其已经尽责,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无法证明其提供了纪要要求的证据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律师小结

九民会议纪要调整了司法裁判思路,对金融消费者实施了一定程度的倾斜性保护。据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的权利保障确实充分了些,但是也不能说金融消费者可以大胆去购买产品了。九民会议纪要专门规定,在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卖方建议等时,卖方是可以免除自己责任的。毕竟,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那些正在购买或准备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还是切记不要因自身原因给卖方以免责的机会。


李发举 律师

“九民”之后,可否放心购买理财产品?

李发举,百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李发举,百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主要从事知识产权领域、金融领域的法律事务;多年求学和长期从事民商事法律服务经历,使得李发举律师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其先后为华为科技有限公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三峡银行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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