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CC建築合同解讀及應用 第十章 履約保函

JBCC建築合同解讀及應用 第十章 履約保函

JBCC建築合同解讀及應用 第十章 履約保函

第一節 保函意義

在工程施工中,承包商可能的違約形式很多:可能完成時間滯後;或者根本不能完成工程,需要他人介入完成,或者無法或拒絕維修缺陷,也需要第三方介入完成工作。以上種種違約都會導致業主為彌補承包商的過錯而承受經濟損失。

很多情況,承包商因為自身糟糕的財務狀況而無法履行合同義務。業主在發生承包商違約的情況下如果通過法律手段對承包商進行索賠,承包商在瀕臨破產的情況下,很難賠償業主損失。

絕大多數合同會要求承包商提供某種形式的擔保、保函給業主,用於支付類似情況下的賠償。形式可能多樣:保留金、擔保人、或者履約保函。

第二節 保留金(第三方金融機構保存)

JBCC建築合同解讀及應用 第十章 履約保函

在1991年的JBCC合同版本生效之前,工程上最常用的擔保形式是保留金模式,而不是之後的履約保函。作為現金擔保的模式,通常最高額度為合同額的5%。按照承包商施工進度,前期每次扣除應付款的10%,直至達到合同額的5%,款項由專門的金融機構保管,併產生利息。在承包商實際完工之日,支付保留金的50%,剩餘的50%及利息在最終完工之日支付。

儘管在之前被廣泛運用,保留金的模式還是有很多缺點。比如前期的保留金數額太小,幾乎無法幫助業主抵禦承包商違約風險。就算達到總合同額的5%,也經常不足以彌補業主可能的損失。

同時,承包商由於前期被扣除了10%的應收款,很多工程的利潤率都還不足10%,嚴重影響承包商的現金流,對於工程的材料採購,供應商貨款,分包的款項都產生較大的影響。

對於保留金的所有權也是一個爭議問題,承包商會認為保留金是從工程款里扣除,代表承包商已完成工程量和現場材料價值。但是根據以往判例(Thomas Construction (Pty) Ltd v Grafton Furniture Manufacturers (Pty) Ltd 1988 (2) SA 546 (A))裁定,中期付款證書的款項並不代表已完成工程量,而是合同額的預付款,僅在承包商完成整體工程後,才能算作承包商的應收款,而從預付款中扣除的保留金的所有權不屬於承包商。

所以保留金只有在承包商完成整個工程後,才能算作承包商的財產。

為彌補保留金不足的情況,特別是施工早期,承包商通常被要求提供第三方擔保人作為補充。如果發生承包商違約,業主產生損失,而保留金不足以彌補的情況,業主會要求擔保人全額支付擔保上限,通常為合同額的10%。曾經,擔保人也會在承包商無法履約的情況下介入施工,完成合同義務,但是現在擔保人會直接現金支付業主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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