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工資是指: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須在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此處的雙倍工資實際是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多支付的一倍工資。關於雙倍工資的具體解讀,請閱讀小董本期的推送。
1、支付雙倍工資的條件:
第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第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三: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是由用人單位引起的;
2、支付雙倍工資的期間: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前一日。即支付雙倍工資的期間從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開始起算,以實際用工的期間為準,但最長不得超過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也就是說,支付雙倍工資的最長期間為11個月。
3、雙倍工資的支付標準:
雙倍工資以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應當獲得的月工資報酬為基數來計算。就勞動者的月工資報酬而言,一般指應當除去非常規性獎金、福利等各項後應當獲得的報酬,但此處的月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月工資。
雙倍工資=實際月工資*N(N為實際工作時間,按月計)
4、雙倍工資的實質:
雙倍工資的實質是用人單位因違反法定義務(未在法定時間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承擔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因此,其不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
5、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
正因為雙倍工資不屬於勞動報酬。因此其應當適用一般的仲裁時效,即一年。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次日起算,滿一年後,用人單位將享有時效抗辯權。
6、二選一的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即視為雙方之間建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同時,勞動者也享有主張雙倍工資的權利,但是,就主張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主張雙倍工資,只能擇一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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