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離婚?先來看看夫妻感情破裂怎麼認定!

上期我們給大家分享了訴訟離婚的相關問題,其中提到了夫妻二人感情破裂才會判決離婚。《婚姻法》(修正案)在認定婚姻破裂的表述上是由列舉規定及概括規定相結合的方式。那麼怎樣判定感情破裂呢?下面,我們就和大家簡要談談,希望能給有需要的朋友一些幫助。

一、列舉可認定為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具體情形

(一)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中,受害方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其危險。

(二)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意思是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法官會考慮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不會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的一方,一般還會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為進行道德上的譴責。對確實已經死亡的婚姻,法官會在做好無過錯一方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判決離婚。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對這一類案件,法官會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還會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一方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係極為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法官會准予離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

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係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就標誌著夫妻關係破裂。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

什麼是宣告失蹤呢?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夫妻一方失蹤,顯然已經不能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係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係,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穩定家庭秩序與社會秩序是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的。

二、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其他方法

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除了上述5種具體情形外,修改後的婚姻法還規定了彈性條款,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確認感情是否破裂,除了列舉的5種情形外,還應從下面幾方面入手,全面分析、判斷:

(一)看婚姻基礎

婚姻基礎是雙方建立婚姻關係時的感情狀況和相互瞭解的程度。它對婚後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礎就是要了解雙方認識的方式、結婚動機及目的。一般來說,婚姻基礎好,婚後感情容易融洽,即使產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維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後則難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現矛盾,就難以調和。

(二)看婚後感情

在分析婚後感情時,應聯繫婚姻基礎,分析夫妻婚後感情發展變化,判斷雙方的感情發展方向。

(三)看離婚原因

離婚原因是提出離婚的主要依據,也是雙方在訴訟過程中爭執的集點和核心。雙方為爭取勝訴,可能會掩飾其離婚的真實動機、擴大事實甚至捏造事實。在分析離婚原因時必須注意查清離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確責任,正確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四)看關係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性

在上述三看基礎上,進一步透視夫妻關係現狀及把握各種有利於夫妻和好的因素,對今後雙方關係的發展前途作出預測。

上述四個方面必須要相互結合,在認定夫妻感情的問題上,不僅要看到夫妻感情的過去和現在,並且要對夫妻關係前途有所預測。

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希望,法官會加強調解和好之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如夫妻關係確已完全破裂,和好無望,無法調解和好又不能達成離婚協議,法官會做好雙方思想工作,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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