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放貸活動中獲取備用鑰匙 盜開車輛佯借違約敲詐被判刑

【以案釋法】放貸活動中獲取備用鑰匙 盜開車輛佯借違約敲詐被判刑

被告人長林(男,化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揚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長林、陳某(在逃)等以辦理汽車抵押貸款,簽訂車輛抵押借款合同為名,由陳某出面和被害人談合同,獲取被害人抵押車輛備用鑰匙及常見停車地點。在借款人還款期間,被告人長林以借款人利息沒有按時還款、名聲不好、動了車輛GPS等理由發短信給被害人,並使用備用鑰匙偷偷將抵押車輛開走,敲詐他人財物以贖回車輛。被告人長林共計作案四起,應承擔犯罪金額人民幣79000元。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以案释法】放贷活动中获取备用钥匙 盗开车辆佯借违约敲诈被判刑

1.2017年5月4日,被告人長林、陳某以辦理汽車抵押貸款,簽訂車輛抵押借款合同為名,獲得被害人蘇某車輛的備用鑰匙及常見停車地點,借款合同載明借款人民幣100000元,實際到賬74000元,後以借款人動了車輛GPS為由,敲詐人民幣123000元,被害人蘇某實際損失人民幣49000元。

2.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長林、陳某以辦理汽車抵押貸款,簽訂車輛抵押借款合同為名,獲得被害人王某車輛的備用鑰匙及常見停車地點,借款合同載明借款人民幣30000元,實際到賬25000元,後以違約為由,敲詐人民幣42000元,被害人王某實際損失人民幣14000元。

3.2017年12月31日,被告人長林、陳某以辦理汽車抵押貸款,簽訂車輛抵押借款合同為名,獲得被害人朱某車輛的備用鑰匙及常見停車地點,借款合同載明借款人民幣50000元,實際到賬14000元,後以借款人名聲不好為由,敲詐人民幣27000元,被害人朱某實際損失人民幣13000元。

4.2018年1月4日,被告人長林、陳某以辦理汽車抵押貸款,簽訂車輛抵押借款合同為名,獲得被害人劉某車輛的備用鑰匙及常見停車地點,借款合同載明借款人民幣50000元,實際到賬39000元,後以違約為由,敲詐人民幣70000元,因被害人報警而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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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被告人長林交代:客戶正常辦理汽車抵押貸款業務,利息都是先息後本,業務週期長、風險大。被告人長林夥同他人偷偷將車子開走,然後隨便找一個理由說客戶違約,目的就是敲詐客戶,讓客戶掏錢贖車。“目前已經退出自己所得贓款人民幣5.9萬元,希望從輕處罰”,被告人長林這樣說道。

揚中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在第四起犯罪事實中,被告人長林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本起事實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罪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長林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長林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長林退出部分贓款,可以酌定從輕處罰。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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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索公私財物的行為。

被告人長林假借客戶違約,盜開車輛,以拿錢贖車的形式敲詐客戶錢財的行為依法應當定性為敲詐勒索。同時,犯罪數額應當依法核減先期被告人貸款給被害人的數額,以差額計算。被告人長林主動投案,並積極賠償、彌補損失。綜合被告人長林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作出如上判決是適當的。

編 輯:陳 怡

校 對:戴旻俊

審 核:孫彩萍

來 源:揚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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