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嚴控證券金融犯罪分子緩刑適用,柔性化解群體性案件

6月21日,最高法發佈並實施《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澎湃新聞注意到,今年6月13日,科創板正式開板,此次改革將股票發行上市由原來的證監會核准改為上交所審核和證監會註冊。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有1.5億多投資者。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意見》將為加快形成融資功能完備、基礎制度紮實、市場監管有效、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的多層級資本市場體系營造良好司法環境。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意見》系最高法院歷史上首次為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改革安排而專門制定的系統性、綜合性司法文件。

首次肯定“同股不同權”,明確“同股不同責”

澎湃新聞注意到,上述《意見》在司法層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權”的公司治理安排。

《意見》第6條指出,科創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進行差異化表決權安排的,人民法院要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進行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授權和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依法認定有關股東大會決議的效力。

這一條款明確,科創板上市公司為維持創業團隊及核心人員穩定而擴大股權激勵對象範圍的,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依法認定其效力。

針對特別表決權在科創板上市公司中可能存在的“少數人控制”“內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問題,《意見》第10條提出,禁止特別表決權股東濫用權利的司法政策,在尊重“同股不同權”的同時,要準確界定特別表決權股東權利邊界,在公司案件審判中對股東義務分配要做到“同股不同責”。

上述條款還明確,對於以公司自治方式突破科創板上市規則侵犯普通股東合法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否定行為效力,禁止特別表決權股東濫用權利,防止制度功能的異化。

嚴控證券金融犯罪分子緩刑適用,完善證券刑事立法

上述《意見》還針對可能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了司法落實措施,明確從嚴懲治申請發行、註冊等環節易產生的各類欺詐和腐敗犯罪。

在刑事審判方面,《意見》第8條明確要求,發行人與中介機構合謀串通騙取發行註冊,以及發行審核、註冊工作人員以權謀私、收受賄賂或者接受利益輸送的,要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對於證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嚴格控制緩刑適用,依法加大罰金刑等經濟制裁力度。

《意見》還提出,對於惡意騙取國家科技扶持資金或者政府紓困資金的企業和個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同時要求,加強與證券行政監管部門刑事信息共享機制建設,並推動完善證券刑事立法,及時制定出臺相關司法解釋。

推廣證券示範判決機制,柔性化解群體性案件

在嚴懲違法犯罪的同時,《意見》亦明確,推動建立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的糾紛化解和賠償救濟機制。

《意見》要求,大力推廣證券示範判決機制,通過證券示範判決所確立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標準,加大對涉科創板矛盾糾紛特別是群體性案件的柔性化解力度。

比如,對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群體性糾紛,需要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判決宣示法律規則、統一法律適用的,受訴人民法院可選取代表性的案件作為示範案件,先行審理並及時作出判決,引導其他當事人通過多元化解機制解決糾紛。

重點關注信息披露內容,落實“買者自負”原則

民事責任追究是促使信息披露義務人盡責歸位的重要一環。澎湃新聞注意到,《意見》第5條對發行人、保薦人、證券中介機構的信息披露民事責任追究進行了體系化規定。

這一條款明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發行人從事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的,依法判令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向投資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意見》還明確了證券公司誘使不適格投資者入市交易的民事責任:對於證券公司因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審查、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義務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證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意見亦指出,對於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而單純經營失敗的上市公司,嚴格落實證券法投資風險“買者自負”原則,引導投資者提高風險識別能力和理性投資意識。

在民商事審判方面,《意見》第9條提出,在科創板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糾紛案件的審理中,人民法院不僅要審查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公平性。

同時,還要重點關注披露的內容是否簡明易懂,是否便於一般投資者閱讀和理解,在此基礎上判斷是否存在誤導投資者的可能性。

探索建立律師調查令制度,解決投資者舉證難等問題

不僅如此,《意見》還就證券民事訴訟制度提出了具體司改舉措。比如,《意見》13條明確,推動建立投資者保護機構輔助參與生效判決執行的機制,借鑑先行賠付的做法,法院將執行款項交由投資者保護機構提存,再由投資者保護機構通過證券交易結算系統向勝訴投資者進行二次分配。

同時,探索行政罰款、刑事罰金優先用於民事賠償的工作銜接和配合機制。

《意見》14條還建議,探索建立律師民事訴訟調查令制度,便利投資者代理律師行使相關調查權,提高投資者自行收集證據的能力。

“要解決投資者舉證難和法院查證事實難、認證難等問題。”劉貴祥要求,證券審判要引入專家證人、專家陪審員等更多專業力量參與案件審理,借力中立專業第三方就證券侵權損失數額予以專業鑑定。

此外,還要重視通過信息化手段提高司法能力,開發建設全國法院證券審判工作信息平臺,減輕受訴法院的辦案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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