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員,選N+1走人還是和單位打官司?8大誤區需避免

受疫情影響,很多公司都在進行人事變動和調整,其中不排除公司以各式理由推進人員優化和裁減,如果你不小心被選中,該如何抉擇呢?誠然,最終如何選擇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是接受公司勸退、拿N+1走人還是篤定和單位打官司?但以下這些誤區和建議是筆者十多年工作經驗總結,僅供你判斷時參考。

誤區1:打官司肯定拿得更多

在筆者親歷的糾紛中,僅僅從拿錢的角度,拿到高額賠償的往往並不是通過打官司而是通過協商獲得的。筆者去年經手一個高管的案件,通過談判協商公司給了400萬賠償,高於法定賠償金額10倍。這一點對於高薪員工極為重要,因為按照勞動法,工資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三倍,經濟補償月工資基數將按照社平三倍封頂執行(如上海,8765元*3=26295元/月),也就是如果你月薪10萬,工作10年拿到的經濟補償不會超過3個月工資。因此,對於高收入群體,一則經濟補償被強制封頂,二則訴請恢復勞動關係被支持概率較低(法院往往以不利於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為由不予支持),故最終的補償乃至違法解除的賠償金額均十分有限。

故如有條件,傾向於通過協商解決。此外,如果企業遭遇較大經營困難,甚至不排除資不抵債的可能,此時拿N+1也仍然是上策。

誤區2:打官司勞動者勝訴率高

隨著《勞動合同法》十多年的官方大力宣傳,除了初創企業、規模較小的私營企業外,大量外企、國企甚至大型民營企業已經越來越規範了。大公司內有專業HR和法務,外有律師、顧問。對風險的預估能力遠遠超過普通勞動者,往往在找你談的時候已經做好了充分準備。有些案件,勞動者往往高估勝訴可能性,認為仲裁法院應該幫勞動者說話。其實一旦發生糾紛,涉及證據、舉證、司法自由裁量權、時效等多方面因素,任何一個方面存在障礙都可能導致案件不能支持或者不能全部支持,最為重要的是,公司手裡有掌握哪些證據支持公司的解僱決定勞動者未必全盤掌握。

故而,公司大張旗鼓的進行裁員,也可能已經做好了充分的準備,如向勞動部門進行了備案,此時拒絕協商解除拿定主意打官司未必是最明智的選擇。

誤區3:打官司是免費的,打贏官司律師費可對方出

確實,從2008年5月1日起勞動仲裁是免費的,訴訟只交10元錢(有些地方如浦東新區財政補貼,10元也免了),如果只是從訴訟費角度確實成本極其低廉。但是如果希望請律師幫你打官司以提高勝算,則這打官司的己方律師費是自己出的,

目前全國只有深圳市規定勞動者勝訴可由企業方承擔不超過5000元的律師費。故如果在其他省市,則無論你官司如何全勝,律師費還得自己掏腰包。通常請個一般的律師,可能案件質量沒法保證,請個優質的律師,律師費在大城市至少好幾萬。這個成本需要考慮的,我代理過的一些糾紛,員工被解僱,從仲裁一直打到二審,最後一分錢沒拿到,賠了時間成本還有律師費。


相關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勞動者勝訴的,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最高不超過五千元;超過五千元的部分,由勞動者承擔”

誤區4:打官司就跑幾次腿,浪費不了多少時間

很多勞動者認為,打個勞動仲裁最多兩個月吧,礙不了多少時間。實際情況果真如此嗎?目前全國各地都在推行大調解機制,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個案子先讓你到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仲裁立案前調解,開庭調解,起訴前又調解,任何一個階段都有調解的身影,雖說有時也是為了儘快了結爭議,但是一旦調解失敗,則會極大的浪費時間。

按照現在的仲裁訴訟程序,一起完整的勞動爭議時間週期大致如下:15天仲裁前置調解+5天受理期+60天審限+15天起訴期+30天訴前調解+6個月一審+15天上訴期+1個月移轉材料期+3個月二審(約350-440天)。也就是說,打一起勞動官司至少得做好一年時間週期的準備。

相關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誤區5:打官司即使輸了,不會影響職業聲譽

有一點可能很多勞動者還不知道,2014年1月1日開始勞動爭議判決上網實名公開,現在企業背景調查要查員工的訴訟記錄很容易,曾經有一公司跟我說,一外地員工打了18次官司,後來這個員工再也沒找到工作,後來就天天以和公司打官司作為樂趣,這18次官司也就是從前面一兩起公開的判決引發的。從訴訟記錄的角度,勞動者打官司即使打最好仲裁階段調解掉,因為仲裁調解記錄目前沒有上網公開。當然如果仲裁不能調解,是經裁決的,雙方極有可能訴訟到法院,一審二審就一定有記錄的。HR圈子流行一句話,遇到曾打官司的員工,打贏了說明了會搞,打輸了說明你瞎搞,都最好不用。

雖然有些非理性,但中國人內心還是希望招用無訟的員工。

一般情況下,如果打官司打贏利益極大,比如能賠償到上百萬(這樣的案例極少),可以不顧一切打官司,犧牲點名譽也在所不惜。如果就是為了幾千、兩三萬的差異,其中牽涉的職業聲譽成本不可小覷。

誤區6:合同沒到期單位就讓我走,那就是違約啊,至少2N(一年賠償兩個月)

筆者參與很多裁員項目,員工普遍覺得,如果合同沒到期就讓我走,那就是公司違約,賠償至少2N。這顯然也是一種誤解,法律明確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就像勞動者提前30日辭職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一樣。如果公司確實經營困難、員工的崗位被撤銷雙方無法就變更合同協商一致、員工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崗仍不勝任、公司提前解散,這些理由均是法定的提前解除或終止合同的理由,不屬於違法或違約行為,公司只需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即可。


而只有當公司的單方解除決定,被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生效裁決或判決宣佈不合法,勞動者方可獲得2N賠償。

誤區7:公司裁員,至少N+1已落袋為安

有時候,勞動者會覺得既然公司裁員,那即使我被選中,至少會按一般補償標準賠償給我。這其實也是一種認知錯誤,最終給多少補償,要看公司最終選定的解除理由。有些公司開始和員工談N+1,員工要求N+2,雙方談崩了。勞動者以為即使協商不一致,公司N+1還是保底的,結果最終員工收到了一份違紀解除通知書,說員工在職期間遲到了108次,按照員工手冊屬於嚴重違紀行為。最終打官司還真敗了。所以最終的補償要看協商一致的結果或者公司的單方解除的理由是什麼。

假使公司選擇合同到期終止,則也可能只有N,沒有+1。

誤區8:只有員工告公司的份,沒有公司仲裁員工

有些員工認為,勞動爭議、勞動仲裁那肯定是員工告公司,所以只有公司賠錢與否、賠多賠少的問題,大不了一分錢沒撈到損失點時間。這其實也是一種誤解,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關係任何一方均可提出仲裁訴訟,如果公司認為員工沒有辦結工作交接、工作期間存在失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的情形等,公司也可以作為申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員工承擔損失賠償責任,雖然這一類案件佔比不高,但並不代表沒有這種可能性,有個別員工仲裁公司,公司也反告員工,員工還賠了錢。

2019年,華為公司李洪元事件就是一典型,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給付年終獎,最後華為公司採取反制措施勞動者涉嫌刑事犯罪被拘,雖然箇中細節外人無從判斷,但勞動者被長期羈押是客觀事實,所謂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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