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信投資公司的宣傳購買“連穴”墓地 沒想到合同根本無效

聽信投資公司的宣傳購買“連穴”墓地 沒想到合同根本無效

廈門網訊 (文/廈門晚報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思法 漫畫/劉哲姝)聽信投資公司的宣傳購買“連穴”墓地,原以為可以轉手賺錢,沒想到竟然無法交付,只好起訴要求退款。清明期間,思明區法院特別發佈相關案例,提醒市民:墓地買賣有嚴格規定,應遵守政策法規,避免合同無效。

案例

交了12萬元保證金 沒想到合同根本無效

2017年,鄭先生與一家投資公司簽訂了委託合同,向福建某公墓管理單位購買20個“連穴”靈骨塔(墓地)。雙方約定單個塔位最低售價24000元,每個塔位須預繳保證金6000元,委託期限為6個月。

鄭先生說,當時投資公司的工作人員稱公墓風水好、環境好、價錢便宜,且是永久性墓地,可以作為投資轉手買賣賺錢,因此他支付了總共12萬元的保證金。

但是交錢之後,墓地卻遲遲沒有交付。鄭先生從民政部門瞭解到,根據國家有關公墓管理及殯葬規定,墓地交付必須嚴格憑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於是,鄭先生起訴至思明區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委託購買合同無效並退款。

這樣的案件在思明區法院並非個例。在另一起案件中,原告全先生於2019年與一家投資公司簽訂協議,委託購買10個“連穴”墓地。全先生所購買的墓位為“單人位福壽豪華型”,面積為3.6平方米,挨個相鄰,單個墓地價格為11900元。合同簽訂後,全先生支付了10%的訂金。

這兩起案例,由於兩家投資公司均未到庭應訴,依法視為自動放棄舉證、質證權力。

說法

購買人獲得的只是承租權期限最長20年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雙方自願簽訂委託購買合同,但買賣墓地應遵守國家殯葬管理的有關規定。公墓不得預售、炒買炒賣,要憑火化證明或死亡證明等方可辦理購買、使用手續,且只能向高齡老人、危重病人、夫妻健在一方預售自用。

最終,因簽訂的委託合同與國家管理規定衝突,法官認定合同無效。兩家投資公司應當明確知曉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存在過錯,分別判決兩家投資公司向委託人返還12萬元和1.19萬元。

法官表示,我國將公墓分為經營性和公益性,經營性墓地面向全社會,提供骨灰和遺體安葬的有償服務;公益性公墓是為農村村民提供遺體或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只對本村居民開放。經營性公墓禁止炒買炒賣,除了可以向高齡老人、危重病人、夫妻健在一方預售以確保自用外,公墓經營者必須嚴格憑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出售墓穴。

經營性公墓所佔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購買人只是獲得承租權,購買費用包含墓穴租用費、建墓工料費、安葬費和護墓管理費等,承租的期限最長為20年,到期後需要再與公墓管理人續租,因此不存在“永久墓地”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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