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不思己過,被告人不滿量刑當庭向法官扔鞋!

犯罪不思己過,被告人不滿量刑當庭向法官扔鞋!

犯了罪的人,一般經過從公安偵查到檢方起訴,再到法院審判的程序,都變得老實多了,畢竟,自己犯罪在先,當受懲罰,而且,要是認罪態度好的話,沒準還能獲得法官的寬宥,在量刑上被從輕發落。

所以,我們見到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法庭上,對法官都至少保持態度上的尊重,即便心有不滿,也不會有行動上的放肆。

然而,大千世界,無奇不有,還真有些犯罪人不識好歹時務,不懂利弊權衡,竟敢在法庭上公然向法官丟棄自己腳上的拖鞋!

破天荒幹出這事兒的,是一名盜竊犯罪被告人。

那是2019年11月15日,浙江一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杜姓男子盜竊一案。從視頻上看,法庭採取的是獨任審判。經過審判,法官當庭做出了宣判,判處杜姓男子有期徒刑六個月十日,並處罰金一千元

服不服?服,收監服刑。不服,依法上訴。杜姓男子的訴權,可以依法行使。

但是,杜姓男子偏偏選擇了一條讓所有人都倍感意外的訴求表達之路。趁法警轉身取手銬之際,杜姓男子拿起自己右腳所穿的拖鞋,乘人不備,拋向法官,導致其右臉被砸出紅印。

為什麼這麼幹?杜姓男子辯解:判刑太重!

犯罪不思己過,被告人不滿量刑當庭向法官扔鞋!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盜竊的時候咋沒有想到有朝一日繩之以法?分贓的時候咋沒有料到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不反省自己的罪過,反責怪法官的量刑,真是豈有此理?

法庭之上,如此狂妄囂張,公然蔑視,肆意衝擊,這已經不是禮貌和教養的問題而是又一宗違法犯罪的問題了。

所以,這事兒必須得從法律上說道說道。

《刑法》第309條規定: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一)聚眾鬨鬧、衝擊法庭的;(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有犯罪事實,有法律依據,杜姓男子在盜竊罪審結之後,再上法庭,接受擾亂法庭秩序罪的依法審判。

向法官當庭砸一隻拖鞋的代價有多大?法院認為,被告人杜姓男子嚴重擾亂法庭秩序,其行為已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杜姓男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綜上,判處被告人杜姓男子有期徒刑十個月;與盜竊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

前面盜竊被判刑六個月十天,後面向法官丟鞋擾亂法庭秩序被判刑十個月,杜姓男子為了表達六個月十天刑期的不滿,結果又被判了十個月。這犯罪成本與收益,按說,學過數學的人都能算出來。

怪不得杜姓男子還是個累犯。

法庭是講法律和道理而不是炫耀武力的地方。儘管杜姓男子這一次審判不但沒有丟鞋,而且還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以為當初衝動傷人,對不起法官,但犯罪已成事實,秩序已被破壞,法益已遭侵犯,所以,必須要承擔法律後果。

司法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治社會,容不得對司法秩序和司法權威的冒犯,任何蔑視法庭的行為,都將因褻瀆司法尊嚴和侵犯社會正義而受到法律追究。人的自由,不能逾越法律的邊界,若逾越法律邊界而不受懲處,則人的自由必淪為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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