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乾貨:關於重婚罪訴訟指引(含認定.管轄.舉證.量刑.賠償等)


實務乾貨:關於重婚罪訴訟指引(含認定.管轄.舉證.量刑.賠償等)

婚外情、出軌並不都會認定為重婚罪,哪些情形會認定為重婚罪?認定重婚罪,實踐中通常的做法是,受害人有足夠證據證明重婚行為的,法院直接按自訴案件立案。而如果證據不足,由受害人請求公安機關偵察,然後由檢察院提起公訴。可見,蒐集證據有多重要!!!

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來捋一捋關於重婚的刑事與民事責任的認定和舉證的一系列相關問題。

重婚罪的認定

《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應承擔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不知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僅承擔重婚的民事責任。

《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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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上認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重婚罪的前婚屬於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經過合法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證的婚姻。不過,在部分地區,對於未領取結婚證的事實婚姻也是給予認可的。

2.重婚罪的後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係。一就是領取結婚證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義形成事實婚姻的重婚。

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並無經過法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只是辦理婚宴或者結婚儀式的或者是雙方以夫妻的名義同居,周邊人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婚姻關係。也就是說,事實婚姻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①以夫妻名義;②公開同居生活;③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

可以認定為重婚的一般情形:

▶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

▶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

▶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

▶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重婚罪的管轄

審判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專門管轄。重婚案件作為自訴案件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重婚案件的審判管轄問題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區管轄,即同級人民法院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規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地。”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區管轄的分歧主要是由於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單獨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

(3)重婚的犯罪行為地有可能為多處,即多處重婚。

因此,基於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為適宜”應理解為更為有利於被害人起訴,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應包括有重婚犯罪行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戶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重婚罪證據的收集

重婚罪的後婚有兩種存在形態,一種是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一種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的未領取結婚證的事實婚姻。因此,對於重婚需要什麼證據,具體得分兩種情況:

1.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

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

此種情況由於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

▶對方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眾的證明;

▶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

▶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

▶雙方發的親密短信;

▶調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由居委會出具對方與他人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在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通常要達到一定時間,一般認為是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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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怎樣收集重婚罪的證據(重點)

1)可以暗訪居住生活的場所

認定重婚最重要的一點是與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點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場所才能有進一步的婚姻調查取證。

2)從行為人鄰居著手準備

確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還要看他是否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而這些情況需要無利益第三人加以佐證,譬如行為人生活場所附近同時又與其經常有來往的人。

3)從婚姻登記處查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況

如果有登記結婚的,可以請求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配合,調取重婚的證據。

4)報警

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重婚案可由被害人提出自訴,也可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現在法院的做法一般的是如果自訴人有證據證明重婚的事實,法院直接按自訴立案。如果自訴人的證據不足,法院不立自訴案件。由受害人請求公安機關偵察,然後由檢察院提起公訴。

5)委託律師協助取證

重婚罪的追訴時效

因為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因此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重婚罪的追訴時效為五年,即犯重婚罪,經過五年,則不再追訴。同時,根據《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因此,由於重婚罪是繼續犯,對其追訴時效應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即重婚罪的追訴時效應當從重婚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重婚罪的量刑標準

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無過錯方可以主張的民事權利

基於事實上的重婚、變相納妾、第三者插足等行為,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它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貞操保持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由此決定法律不但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而且還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刑事懲罰重婚者是手段,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家庭權益才是目的。為此,我國《婚姻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此處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其中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大多支持5萬元及以下)由此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過錯方具有補償性,對重婚者則具有懲罰性。


來源:山東高法、法律實務前沿、 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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