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書面通知炒單位魷魚,單位以領導不批為由扣罰工資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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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春節越來越近了,遠離家鄉在外工作的,新的一年有新的安排,於是就準備辭職不幹了。實踐中存在很多單位員工在辭職時,被要求提出申請,單位批准才可以,否則就得繼續在單位上班,昨天就接到一位當事人求助,他家在河南,準備辭職不幹了,明年在家附近找個工作,但是他的單位領導以春節期間招不到人,一時半會無法找到合適的人頂替他的崗位,不批准他的辭職,如果他堅持要離辭職的話,根據公司規定,他將無法拿到上個月以及這個月的工資,並還要他賠償公司的損失。

員工書面通知炒單位魷魚,單位以領導不批為由扣罰工資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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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勞動者也有就業自由與選擇勞動的權利,雙方具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在行使權利時是不需要任何單位或個人批准的。那麼員工辭職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不論新員工,還是老員工,只要想解除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即辭職),只需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用人單位是無權設置障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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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許多單位陷入一個錯誤的理解,以為勞動者是其單位員工,應服從單位管理上司安排,提出離職必須向單位申請批准,其實這時候勞動者在行使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平等的法律主體,不存在誰服從誰的關係,如果準備想要辭職的話,只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根本無需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等待批准,也就是履行《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告知的義務就行了,用人單位沒有任何權利強留勞動者繼續工作。因此,對於勞動者在遇到用人單位,以辭職不批為由拒絕離職的情形,我們建議,以書面的形式郵寄送達給用人單位,保留已經履行通知義務的證據,目的是為了防止單位事後以沒有收到員工辭職申請為由,設置離職障礙,拒絕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及結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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