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宸集團:中國五百強企業遭遇司法“呵護”的高利貸

錦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宸集團)地處江蘇省泰州市,自成立至今,在其所處的建築業等行業裡,做的風生水起。

但自2014年開始,錦宸集團在河北省唐山市被動捲入一起民間借貸糾紛,與借貸人一起,被出借方告上了法庭。讓其更想不到的是,出借方作為職業高利貸,竟被司法系統“呵護”,訴訟進行了4年,至今沒有終結。

遭遇職業放貸人

一起涉及借貸糾紛的案子,複雜?棘手?恰恰不是。錦宸集團法律顧問介紹,該案事實簡單,所涉基本事實沒有爭議。

錦宸集團提供的資料介紹,該集團曾在河北唐山設立了分公司,進行相關項目的建設,並由李德林擔任唐山分公司經理。李德林任職期間,向唐山人李娟曾有過借款,但均為高利貸。李娟後來向李德林索要借款,後者無力償還,於是李娟對此向唐山中院提起訴訟。錦宸集團與李德林成為了這場官司的被告。資料顯示,李德林向李娟簽訂的借條、借款合同等,落款為“錦宸集團李德林”。在李娟方看來,李德林是以錦宸集團名義借錢,最終要兩者一起還錢。

錦宸集團官方網站介紹,該公司成立於1979年,註冊資本3.06億元,是一家集具有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建築行業甲級設計資質,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等一身的大型民營企業集團,躋身中國施工企業綜合實力100強、全國民營企業500強。多方證據則顯示,出借方為當地職業放貸人。在多次法院庭審中,李德林承認向李娟方借過錢,錦宸集團也認可李德林借錢行為。但錦宸集團則一直辯稱,該行為為李德林個人行為,與公司沒有關係。李德林辯稱,其向李娟方的借款是高利貸,利息率為月息3%。其意見也明確,不否認欠款,願意承擔還款責任,但與公司無關。

來自法院一審判決內容認定,這些借款中,一份借款合同期限是2011年3月21日到2011年5月20日,總額為700萬元,匯款依據包括2010年11月23日轉的190萬以及10萬現金、2011年1月4日轉的425萬元和75萬元現金。李德林方解釋,其中10萬現金、75萬元現金,是李娟方直接扣走的利息。

2015年4月21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原一審判決中,涉及的借款數額認定,李德林方表示認可。

或涉虛假訴訟?

來自法院判決書等介紹,李德林的借款基本發生在2010年到2012年。錦宸集團法律代理人稱,其公司對此並不知情,直到成為“被告”,才被動介入該高利貸糾紛。該公司一直在質疑,該案件是不是涉及虛假訴訟?是否存在合謀詐騙企業?

原一審判決書認定表明,2011年1月4日,李娟在這一天應該是給李德林轉過來850萬元(425萬+425萬),李娟也提交了兩個轉賬憑條,金額都是425萬元。而來自銀行等多份證據顯示,期間只有一張轉賬憑條。銀行人士介紹,銀行的轉賬單是由一張橫列的主條和一張豎列的副條組成,但包括轉賬日期、轉賬方、收款方、轉款金額等,內容完全一致。該銀行界人士認為, 2011年1月4日,李娟給李德林轉款金額為425萬。

在多次庭審中,錦宸集團一直在追問:李德林總欠款是多少?李娟究竟在2011年1月4日這一天給李德林轉來多少錢?她提交的轉賬憑條是不是一張?在重審一審過程中,李娟當日的銀行流水顯示,其在當天只轉過一筆款項,金額為425萬元,並不存在“第二個425萬”。

錦宸集團方介紹,在多次法院庭審中,借款等證據大都來自李娟方單方提供。同樣,在原一審判決中,唐山中院仍認定“一共涉及兩次‘借款’”。

為何將錦宸集團“拖下水”?

而錦宸集團該不該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原一審判決書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解釋。來自錦宸集團法律代理人認為,本是一起明確、清晰的民間借貸糾紛,但包括出借方在內,其目的是讓有經濟實力的錦宸集團“買單”。

錦宸集團法律代理人解釋,近幾年,最高法明確要求各級法院要增強判決書的釋法說理性,也就是要講清楚判決內容的依據。他稱,如果按照唐山中院的一審判決,僅僅重複計算的這一筆,錦宸集團就要多承擔500萬及其利息的連帶還款責任,數額就超過千萬元。

一審判決後,錦宸集團提出了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河北高院)二審裁定撤銷判決,發回重審。

在重審一審階段,新換了3名法官來審理。庭審筆錄顯示,李娟的代理人變換了證據,把之前主張的425萬的轉賬單替換為一張2010年12月21日的轉賬單,金額是395萬元。

其主張2011年1月4日轉賬425萬元,卻拿出了2010年12月21日轉賬395萬的轉賬單。對於這張新轉賬單,李德林代理人的觀點是不認可這筆單子的關聯性,它即使是真的,也是另一個債權,應當另行主張和起訴。錦宸集團法律代理人的意見是這筆錢即使真存在,也是李德林與李娟之間的一個債務。該代理人稱,李德林和李娟之間的這筆395萬轉賬,與錦宸集團沒有任何關係。該筆債務如何產生的,出借方則根本說不清楚。來自庭審筆錄描述,出借方也沒有證明這筆轉賬跟錦宸集團的關係。

庭審筆錄還顯示,對於一審判決存在的一張轉賬單認定兩次,李娟的代理人也表示確實存在。李娟為何會將一張轉賬單分成兩張提交,以證明是兩筆轉賬,來自其代理人的解釋稱,因為“記錯了”。在隨後的多次庭審中,李娟方承認,出借方與借貸方之間所有的收條和借款合同均為李德林後補,並非借款當時所寫。李德林則提出,他的上述“後補”行為,受到了李娟一方的脅迫。2018年9月中旬,重審一審判決書認可了李娟一方重新提交的395萬的轉賬單。

轉賬單在該案件中是為關鍵,但在其背後,值得關注的是作為原告的出借方把關鍵證據“記錯了”,唐山中院原一審法官同時“看錯了”。在庭審中,李德林表示其個人願意承擔還款義務。而錦宸集團明確表示,其應該償還的欠款,依法償還,但不屬於他們承擔的,其絕不認可。

2018年12月21日,河北高院已對該案進行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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